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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普光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年5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26A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燕律师、刘丽萍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请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5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对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15:00在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段157号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先进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

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32名,均为截至2026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5302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7.787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4名,均为截至2026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47030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7.5321%。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2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99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553%。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5231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6%;反对45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065%;反对45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32%;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03%。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5231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5%;反对45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898%;反对45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32%;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7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5235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4%;反对51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2%;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393%;反对51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24%;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83%。

4、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计划的议案》各子议案

4.01董事:杨先进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753%;反对45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19%;弃权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733%;反对45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31%;弃权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36%。

4.02董事:李竞舟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5229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6%;反对45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弃权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734%;反对45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98%;弃权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68%。

4.03董事:杨先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5228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2%;反对47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235%;反对47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96%;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69%。

4.04董事:杨忠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5230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5%;反对45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4%;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733%;反对45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65%;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02%。

4.05董事:李军印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5230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8%;反对35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弃权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2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066%;反对35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76%;弃权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58%。

4.06董事:缪永林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5228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4%;反对46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1%;弃权2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401%;反对46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97%;弃权2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02%。

4.07董事:殷凌虹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5229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1%;反对46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1%;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234%;反对46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97%;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69%。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相应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5227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1%;反对48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903%;反对48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29%;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9%。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江西宇轩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5226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7%;反对48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7%;弃权2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404%;反对48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94%;弃权2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02%。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253%;反对45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19%;弃权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233%;反对45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32%;弃权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35%。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522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4%;反对51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7%;弃权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740%;反对51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25%;弃权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35%。

9、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5227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2%;反对48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069%;反对48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29%;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02%。

10、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各子议案

10.01《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5240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9%;反对45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554%;反对45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32%;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14%。

10.0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5229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9%;反对45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067%;反对45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32%;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01%。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5226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1%;反对48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7%;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904%;反对48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94%;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02%。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5、议案6和议案11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会议案4及议案7涉及关联交易,相应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高树周燕刘丽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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