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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普光磁: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机构”)为东

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普光磁”、“发行人”或“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2025年12月31日,铭普光磁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

关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

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36层法定代表人朱健

保荐代表人陈李彬、袁碧

联系电话021-3803213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902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段157号1号楼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段157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先进联系人王妮娜

联系电话0769-8692100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的主要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及相应工作计划;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

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与使用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等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产业

政策和格局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

检查结果;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相关事项

1、部分募投项目发生变更

公司分别于2024年9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拟将“光伏储能和片式通信磁性元器件智能制造项目”部分募集资金9200.00万元和“安全智能光储系统智能制造项目”剩余募集资金3367.66万元(不含银行利息和理财收益),建设新增募投项目“光模块及光器件产品改建项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有关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时上市公司进行了公告。

2、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

将“光伏储能和片式通信磁性元器件智能制造项目”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

2026年6月30日。上述事项已经公司有关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该事

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时上市公司进行了公告。

3、部分募投项目终止

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3月2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终止“安全智能光储系统智能制造项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有关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时上市公司进行了公告。

4、募投项目其他重要调整事项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确认募集资金投入方式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泌阳县铭普电子有限公司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车载 BMS 变压器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并增

加泌阳县产业集聚区(花园路西段)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并将项目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7年6月30日。上述事项已经公司有关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时上市公司进行了公告。

(二)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025年5月13日,公司发布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国泰海通作

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原委派杨可意女士和陈李彬先生担任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因工作变动,杨可意女士不再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国泰海通委派袁碧先生接替杨可意女士担任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

本次变更不影响国泰海通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次变更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袁碧先生和陈李彬先生。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履行保荐职责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后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履行了必要、合理的程序,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李彬袁碧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4月23日(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朱健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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