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事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事
务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使档案管理更有效地为公司管理工作服务,促进公司的发展,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和《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会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下设专业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会议过程中形成的会议通知、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法律意见书等相关资料等;
(二)证券事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各类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及批复、报告、函件等;公司与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的各类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书等;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文件;公
司信息披露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备案资料;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董事会印章使用记录;信息接收、回复记录等;
(三)专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机构(信用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等)的评估文件、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发行方案、发行
公告、上市保荐书等;
(四)融资资料,包括首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文件资料、再融资文件资料,其中
再融资资料按照再融资的方式归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五)关联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关联方档案等文件资料;
(六)系统工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历年、历次公司的定期报告系统工作资料等;
(七)其他资料,包括与公司各项资本活动相关的文件材料。
上述资料包括电子版、纸质版及以其他形式存储的所有资料均需保存备份。
第三章 档案文件归档要求
第三条 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真实,签署齐全。
第四条 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证券事务部档案管理人员
负责组卷、编目。文件归档中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间的相互联系,按照一类一档的原则进行归档。全部档案分别按不同门类、载体、保管期限排列编号、固定位置。
第四章 档案保管与移交
第五条 档案保管一般规定:
(一)证券事务专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维护;
(二)接收或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按规定及时整理,科学分类,及时归档存放
在证券部门档案柜;同时对纸质文件扫描形成电子文件,存入指定位置,原则上做到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一并存储;
(三)纸质文件存储过程中需要防潮、防尘并定期检查,配备相应数量的档案装具;
(四)电子文件是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
和存储的文字、图表、音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电子文件的管理,参考国家档案局电子归档相关文件执行;
(五)重要的纸质文件进行扫描备份,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一并存储;
(六)档案管理人员离职之前应该将手中的档案资料全部移交完毕,方可离职。
(七)档案资料每年应定期进行归档盘点一次,对存在遗漏、缺失、毁损的文件资料,及时汇报董事会秘书妥善解决。
第五章 档案借阅
第六条 档案借阅要求
(一)借阅档案的人员,不得泄密、涂改、拆散,未经许可不得转借、复印和携带档案外出;
(二)凡借阅的档案一律不得私自复印,对于外借的文件资料需要签署档案外借
保密承诺书,以避免经办人员有意或者无意泄露文件内容,造成公司利益受损。
第七条 档案借阅流程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单位或者个人借阅档案的目的和用途,评估借阅风险,依次经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报请董事会秘书最终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档案借阅手续。借阅需详细登记借阅人姓名、借阅时间、用途、单位或个人信息等。
第八条 外借档案追踪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需追踪外借档案,尤其是对借阅超期的文件,档案管理人员需要与借阅人取得联系,询问档案超期未归的原因并评估风险,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六章 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九条 档案鉴定
公司结合证券部门实际情况,将证券事务档案按密级分为绝密档案、机密档案、一般档案三个等级,其中绝密档案涉及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保管期限为永久;机密档案涉及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保管期限为30年;其他一般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条 档案销毁
对于已到存储年限的档案,应报主管领导审批,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销毁。对于销毁的文件形成销毁清册,由一人执行销毁程序,另一人负责全流程监销,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在销毁之前需要遵循“保存从宽,销毁从严”的原则再次确认资料的重要性程度,避免误销。
第七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