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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逸影视: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30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座 3、4、12 层(518026)

3/F 4/F 12/F Block A Shenzhen Inter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 No.1006 Shennan Boulevard

Futian DistrictShenzhen 518026 P. R. China

Tel: +86 755-2622 4888/4999 Fax: +86 755-2622 4111/4200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金逸影视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3年12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3 年 12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公告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

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14:0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成路8号礼顿阳光大厦4楼金逸影视大会议室。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09:15至09:25、0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835477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347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

签名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8224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经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统计表,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07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75%。

3.中小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07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75%。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证明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以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继续展期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议案1、2、

3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全部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35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73%;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票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13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4112%;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票

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5888%。

表决情况: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35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73%;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票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13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4112%;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票

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5888%。

表决情况: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35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73%;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票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13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4112%;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票

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5888%。

表决情况: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35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73%;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票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13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4112%;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票

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5888%。

5.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继续展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35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73%;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票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13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4112%;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票

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5888%。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程建锋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余洁

____________________叶嘉怡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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