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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逸影视: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A座 12、20、21、26层(518036)

12/F 20/F 21/F 26/FBlock A Shenzhen Inter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 No.1006 Shennan

Boulevard

Futian DistrictShenzhen 518026 P. R. China

Tel: +86 755-2622 4888/4999 Fax: +86 755-2622 4111/4200

二〇二六年六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金逸影视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6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 6月 6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决定于2026年6月26日召开本次股东会。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地点、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应当载明的内容。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的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公告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

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14:0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

北路 468号嘉逸国际酒店七楼M6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6月26日上午09:15至09:25、0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8496188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723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

签名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8224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01%。经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均具备出

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统计表,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6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216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23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中小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218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23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身份证明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以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00《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00《关于公司2026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7.00《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8.0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00《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0.00《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11.0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12.00《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3.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4.00《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5.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5.01选举李晓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02选举李晓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03选举易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04选举许斌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05选举邱显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6.01选举杜颖洁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6.02选举黄郡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6.03选举谭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股东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全部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4581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665%;反对票375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317%;弃权票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18%。

2.审议通过2.00《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4584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676%;反对票375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316%;弃权票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8%。

3.审议通过3.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4579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658%;反对票375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316%;弃权票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6%。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4.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4579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658%;反对票376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320%;弃权票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2339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5.9465%;反对票376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3.8147%;

弃权票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388%。

5.审议通过5.00《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335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5.7958%;反对票380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3.9653%;弃权票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38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2335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5.7958%;反对票380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3.9653%;

弃权票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388%。

6.审议通过6.00《关于公司2026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4580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661%;反对票375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316%;弃权票6500股(其中,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3%。

7.审议通过7.00《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4580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661%;反对票375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316%;弃权票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2340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5.9832%;反对票375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3.7780%;

弃权票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388%。

8.审议通过8.0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4579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659%;反对票375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318%;弃权票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3%。

9.审议通过9.00《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4580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661%;反对票375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316%;弃权票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3%。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2340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5.9832%;反对票375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3.7780%;

弃权票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388%。

10.审议通过10.00《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4576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647%;反对票380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335%;弃权票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2336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5.8363%;反对票380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3.9727%;

弃权票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910%。

11.审议通过11.0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4582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667%;反对票375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316%;弃权票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2342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6.0493%;反对票375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3.7780%;

弃权票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727%。

12.审议通过12.00《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4576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649%;反对票379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333%;弃权票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2336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5.8546%;反对票379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3.9543%;

弃权票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910%。

13.审议通过13.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4576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648%;反对票380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334%;弃权票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2336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5.8436%;反对票380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3.9653%;

弃权票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910%。

14.审议通过14.00《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4574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642%;反对票380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334%;弃权票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2334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5.7775%;反对票380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3.9653%;

弃权票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572%。

15.审议通过15.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5.01选举李晓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282241019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019股。

15.02选举李晓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282241025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025股。

15.03选举易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282241028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028股。

15.04选举许斌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282241026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026股。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5.05选举邱显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282241028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028股。

16.审议通过16.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6.01选举杜颖洁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28224103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030股。

16.02选举黄郡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28224103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030股。

16.03选举谭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282241327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327股。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上述第5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李玉珍、李根长、广州融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上述第16项议案,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张健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余洁

____________________黄菊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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