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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逸影视: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7-01 查看全文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Jinyi Media Corporation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内

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下称“《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

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四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条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具有必要专业

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及公司

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高管人员离任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条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确保公司及所属

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完整和安全。第十条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六)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审计工作;(七)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

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

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

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人员不应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十六条审计部有权检查被审单位审计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审计部其他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二)盘点被审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公司(部门)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

计部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八)可以随时调阅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制定内部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营计划,于每年初30个工作日内制定内部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程序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五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二)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确定审计方式审计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

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

(五)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分管领导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

(六)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部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七)审计决定复议

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提出,审计部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决定。

(八)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二十条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完成该项审计后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议。

第六章违规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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