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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集团: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9 00:00 查看全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惠

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或“公司”)2022年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为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具体如下:

公司、惠州华阳通用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华阳多媒体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

华阳数码特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华阳精机有限公司、惠州市华阳光电技术有

限公司、江苏中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华博精机有限公司、惠州市华

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华旋有限公司、博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长兴华阳精机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9.5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9.45%。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

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研究与开

发、销售业务、财务报告、信息系统、预算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关联交易管理;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存货管理、应收账款管理、重大投资、担保业务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

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净利润潜错报≥净利润5%且净利润3%且绝对金额300万元≤错错报<净利润3%且

在错报绝对金额500万元报<净利润5%且绝对金额500万元绝对金额300万元

错报≥资产总额5%资产总额3%且绝对金额300万元≤错报<资产总额3%资产总额

且绝对金额500万错报<资产总额5%且绝对金额500且绝对金额300万潜在错报元万元元

错报≥营业收入总营业收入3%且绝对金额300万元≤错报<营业收入总营业收入

额5%且绝对金额错报<营业收入总额5%且绝对金额额3%且绝对金额潜在错报

5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认定标准

(1)控制环境无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重大缺陷(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未能首先发现;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5)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1)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防止舞弊和重要的制衡制度和控制措施;

重要缺陷

(3)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

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目标。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认定标准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政府部门、法律部门的调查,引起公诉、集体诉讼;

(2)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重大缺陷(3)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4)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5)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6)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1)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的缺陷;

重要缺陷(2)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3)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1)不属于上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其它缺陷;

一般缺陷

(2)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一般缺陷未及时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针对公司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所发现的一般缺陷,公司已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完善。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三、公司董事会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25)第 S00193 号),认为华阳集团

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访谈企业相关人员,查阅董事会、内审部等相关资料,认真审阅公司内控制度,并查询了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从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广发证券认为:华阳集团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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