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6-042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09 月 21 日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21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21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 1号华阳工业园 A
区集团办公大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淦荣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40 人,代表股份
3432491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90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2984349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535%;其中惠州市华越投资有限公司为
关联股东,对本次会议议案回避表决。(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36 人,代表股份 448142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74%;其中间接持有惠州市华越投资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李泽
溟为关联股东,对本次会议议案回避表决。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37 人,代表股份 448143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36 人,代表股份 448142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74%。
(5)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
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提案 表决分 表决提案名称
编码 类 股数 股数 股数股数(股) 比例 比例 比例 结果
(股) (股) (股)《关于豁免控股股
东、间接 总表决 270867
71905141 99.3417% 457500 0.6321% 19000 0.0262%
控股股 情况 552
东、董事
和/或高
1.00 级管理人 通过
员及其近其中,亲属减持中小股
意向及股 44321652 98.9363% 457500 1.0212% 19000 0.0424% 16200东的表份限售自决情况愿性承诺的议案》
1、本议案关联股东惠州市华越投资有限公司以及间接持有惠州市华越投资有限公司
的自然人股东李泽溟已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 270867552 股,已计入本次会议出席股份总数,因回避表决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上述“同意、反对、弃权”比例是指相应股份数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即 72381641 股)的比例。
2、上述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即 72381641 股)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刘问律师、胡燕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