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6]第 33874-1-O-1号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20层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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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6]第 33874-1-O-1 号
致: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14:0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二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1-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2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会通知》。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14:0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二楼
公司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虢晓彬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9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72353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080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53857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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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19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496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28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9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8496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28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76560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2%;反对659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1%;弃权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74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080%;反对659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540%;弃权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8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605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48%;反对616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1%;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200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626%;反对616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562%;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2%。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596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6%;反对626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6%;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10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652%;反对626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860%;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8%。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76590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60%;反对630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7%;弃权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45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246%;反对630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861%;弃权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94%。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578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91%;反对645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40%;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922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596%;反对645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808%;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6%。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虢晓彬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7357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94%;反对934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91%;弃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93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238%;反对934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165%;弃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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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579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1%;反对626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2%;弃权2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940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569%;反对626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482%;弃权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49%。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1)《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176584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27%;反对630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7%;弃权2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98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056%;反对630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861%;弃权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3%。
表决结果:通过。
(2)《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176584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27%;反对630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7%;弃权2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98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056%;反对630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6-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861%;弃权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3%。
表决结果:通过。
(3)《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765931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6%;反对621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8%;弃权2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73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760%;反对621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157%;弃权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3%。
表决结果:通过。
(4)《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1765511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9%;反对663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45%;弃权2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653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052%;反对663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864%;弃权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3%。
表决结果:通过。
(5)《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表决情况:同意176584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27%;反对630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7%;弃权2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98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056%;反对630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7-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861%;弃权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3%。
表决结果:通过。
(6)《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763421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60%;反对878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8%;弃权1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563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055%;反对878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105%;弃权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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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亦璞
经办律师:
陈子宏郭绮琳
2026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