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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生科技: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3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德生科技股份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维护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外投资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单位是指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内审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审人员有权不受限制查阅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文件。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持独立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七条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流

1程,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

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

第八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要求实施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审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条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如有)、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3(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是指公司所有审计人员应当遵循的职业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勤勉、诚实、正直的品格,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如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及其

重要管理人员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公司相关保密制度,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

时所获取的资料,不得利用在工作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4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是指从审计工作计划开始,至审计工作终结、下达审计意见(决定)期间,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执行的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制订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

的经营计划,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审计工作小组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十三条审计工作小组负责拟定审计通知书,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特殊审计项目,可以在审计实施时送达。涉及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审计通知书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二十四条审计项目的实施外勤审计实行审计项目组长负责制。期间,审计组应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采取审核、检查、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并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的出具审计组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审核的

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审计组应提交书面或口头的中期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审计报告应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控制度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的相对保证。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或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对象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审计部负责对整改情况

进行跟踪,并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五章审计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审计项目档案,是指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书面或电子介质表达的各种文字、图标、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5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

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项目档案按其重要性,保管期限分短期、长期和永久,具体保管期限遵循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有关规定。一般涉及金额巨大或性质严重的审计档案和经济责任的审计档案,应长期保存;涉及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审计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二十九条审计项目档案原则上不对外借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阅审

计档案的,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审计档案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对故意毁损、涂改、伪造、变造、变卖、丢失,擅自对外提供审计档案的,应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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