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证券简称“集泰股份”,证券代码“002909”)。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1页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或
减持: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2页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3页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第4页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转让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向董事会提交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如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5页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
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
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6页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规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董事会办公室将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须责令违规行为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广东证监局备案,同时报告深交所;同时公司将根据前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程度对前述人员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责任追究措施:
(一)责令公开致歉;
(二)要求其引咎辞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三)收缴该等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收益或者减持所得。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