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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泰股份: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7 00:00 查看全文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合理利用自有资金,防范税务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1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

第五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审批决策第六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

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三)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

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三章内部执行程序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各机构及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

(一)董事会/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整体决策机构,授权具体部门行使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职权。

(二)财务中心会计部

公司财务中心会计部是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具体执行部门,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下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手续。

(三)内审部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四)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3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公司财务中心会计部应获取被资助对象的正

式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进行风险调查,形成风险评估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由公司财务中心会计部初步审核,后附风险评估调查报告等资料,经财务负责人、内审部、总经理审批后,按本制度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上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审议批准后,由经办人员根据合同管理相

关要求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明确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财务中心会计部根据协议约定和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办理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手续,并做好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

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4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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