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
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泰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
厦 A栋 41层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中航产融大厦37层
4、法定代表人:戚侠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项目联系人:陈静、杨家兴
6、联系电话:021-23563566、0755-33066847
7、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证券代码:002909
3、注册资本:人民币390000000元
4、注册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翔一路62号自编六栋二楼、五
楼
5、主要办公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翔一路62号自编六栋二楼、五楼
6、法定代表人:邹珍凡
7、实际控制人:邹榛夫
8、联系人:吴珈宜
9、联系电话:020-85532539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4年1月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4年1月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4年年报披露时间为2025年3月29日,2025年年
报披露时间为2026年4月11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航证券作为集泰股份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集泰股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审核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持续督导阶段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
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延期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
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集泰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集泰股份已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持续督导期内,集泰股份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本保荐机构认为集泰股份的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文件
所承诺用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静杨家兴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