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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园牧场: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5-24 查看全文

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

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2025LZ 法律意见书 048 号

上海重庆广州贵阳成都昆明天津南昌大连郑州海口武汉兰州合肥西安南京深圳北京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 98 号紫光科技大厦 20 层(730010) T:+ 86(0931)5172928 www.sgla.com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2025LZ 法律意见书 048 号

致: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定于

2025年5月23日召开,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田哲元律师、孟婷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

件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

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等文件。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及资料是完整和真实的,所提供文件及资料中的所有印章是真实的,文件及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

1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及资料均已按本所要求向本所

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或偏差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公司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下午14:30开始,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 号甘肃省商会大厦 B 座 26 层多媒体会议室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 A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

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至2025年5月23日下午15:00。

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即 H股退市股之登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非登记股东需授权名义代理人参加现场投票(名义代理人根据公司原上市地相关管理规范、交易习惯认为有理由拒绝接受非登记股东投票权委托的,非登记股东无权以自己名义参加股东大会,亦无权以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话及会议现场等任何形式行使投票权)。

23.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通知》中定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安排等。

本所律师认为,《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23日下午14:30在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号甘肃省商会大厦 B座 26层多媒体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杨毅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有权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出席情况:

根据对现场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

3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为104879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776%。其中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4 名,代表 A 股股份

104879165股,占公司 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69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4.1776%。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 A 股股东共

121名,代表股份35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11%。以上通过投票系统

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25人,代表公司股份1052296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3586%。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均系公司依法选举和依法聘任所产生,有权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议案和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审议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具体审议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6.《关于公司<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9.《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11、12、13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议案和相关事项与《通知》中所列明审议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下午14:30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601号甘肃省

商会大厦 B 座 26 层多媒体会议室召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

9:15至2025年5月23日下午15:0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公司监事会代表杜魏女士、上海中联(兰州)

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哲元、孟婷玉以及公司两名股东代表为大会计票人、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

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4.2024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5(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160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4%;反对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

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其中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3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94%;反对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1%;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4%。

该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153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1%;反对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

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其中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01%;反对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1%;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37%。

该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112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2%;反对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

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其中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6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39%;反对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24%;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37%。

该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112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2%;反对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

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其中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39%;反对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24%;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37%。

该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112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2%;反对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

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其中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39%;反对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24%;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37%。

7该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112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2%;反对6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

弃权5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

其中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39%;反对6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35%;弃权5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6%。

该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117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

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其中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9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47%;反对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97%;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56%。

该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118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8946%;反对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

弃权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其中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9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32%;反对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97%;弃权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71%。

该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153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1%;反对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

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其中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01%;反对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1%;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37%。

该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907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7%;反对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0%;

弃权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股东马红富先生因同时担任公司董事,属于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9其中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8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56%;反对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61%;弃权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82%。

该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130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1%;反对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

弃权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其中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0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09%;反对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97%;弃权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94%。

该议案属于特别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110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8%;反对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

弃权5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其中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8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83%;反对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97%;弃权5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20%。

10该议案属于特别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130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1%;反对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

弃权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其中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0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09%;反对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97%;弃权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94%。

该议案属于特别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110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8%;反对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

弃权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其中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8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83%;反对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24%;弃权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94%。

该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1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召开情况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除上述目的外,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

(以下无正文)12(本页无正文,系《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林磊

经办律师:

田哲元孟婷玉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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