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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园牧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10证券简称:庄园牧场公告编号:2025-052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开情况

(1)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26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2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时间:2025年9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 号甘肃省商会大厦 B座26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毅先生(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出席情况

出席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76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为1054723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840%。(公司总股本

195539347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1955304股,下同)

通过现场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为104879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776%。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A股股份104879165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69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77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共计72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593200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064%。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霍吉栋律师、田哲元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与股东代表一同担任计票员和监票员。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提案:

1.关于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A股股东同意105462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2%;反对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1%。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A股股东同意105461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9%;反对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5%;反对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8%;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A股股东同意105457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8%;反对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28%;反对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7%;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A股股东同意105454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9%;反对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6%;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A股股东同意105456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5%;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6%;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0%;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A股股东同意105458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7%;反对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3%;反对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A股股东同意105461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6%;反对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27%;反对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8%;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修订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A股股东同意105461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9%;反对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5%;反对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修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A股股东同意105458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0%;反对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霍吉栋律师、田哲元律师作为会议的见证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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