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佛燃能源: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2 00:00 查看全文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的机构和人员对公司及下

属企业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

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执行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有关内审工作的规定及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内部审计制度应当明

1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

事会任免,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符合内审工

作要求的专业人员。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内审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五)具有一定的会计、审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

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员工;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统称下属企业);

2(三)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行使本条第四项权利时应征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2、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3、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

4、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5、公司的重要合同、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

6、资金筹措与运用的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

7、工程项目预、决算;

8、造价监督;

9、下属企业领导离任审计。

(二)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三)根据审计委员会委托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四)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3(七)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重要的

对外担保事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进行审计。

(八)对审计事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九)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报告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关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其他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对公司及下属企业重大事项事前参与审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年度预算、燃气定价机制、各类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投资、对外股权投资、实业投资、其它投资)评审、重大招标采购、重大资产处置、人

员编制、招聘计划、薪酬方案等;

(二)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及时报送与审计事项

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预算、各月份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会计资料、重大事项动态信息、重大合同、协议、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审查账表、凭证、查验资金和财产,索取有关文件、资料

4等证明材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四)列席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

告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做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董事会、董事长提出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1、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2、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3、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4、其他特殊情况。

5(四)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五)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1、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2、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

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4、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六)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采

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七)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八)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九)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

6以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

(十)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

事项进行复核、审理。

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存在

较大分歧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请单位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十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的审计报告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十二)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

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十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

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三条对执行和配合内审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内部

7审计部门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建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公司规章制度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8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