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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燃能源:董事会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1 查看全文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委员会

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展并落实公司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工作(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ESG 委员会以实现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致力

于推动公司的环境、社会及治理的发展。ESG 委员会负责设定公司 ESG发展目标、识别 ESG 相关机遇与风险、监督 ESG 执行等工作,发挥ESG 理念在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全体

—1—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 ESG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 ESG 委员会人数少于本工作

细则第三条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六条 ESG 委员会委员应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的全面情况、国

内外行业现状及国家、地方政府及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 ESG 相关法规和政策,具备战略眼光,能够识别对公司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能够为公司 ESG 管理提升提供指引,并有能力管控公司 ESG 工作的发展和落实。

第七条 ESG 委员会可下设 ESG 工作组,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及

执行委员会决议,包括但不限于筹备委员会会议、执行公司 ESG 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关注ESG发展趋势,确保公司的ESG战略及规划与时俱进,且符合适用的法律、监管要求;

— 2 —(二)对公司 ESG 工作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 ESG 发展建议,提升公司 ESG 治理能力;

(三)监督公司各业务板块的 ESG 体系运行,审查公司业务对环

境、社会的影响,并就提升公司 ESG 议题表现提供建议及方案;

(四)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 ESG 相关工作,及时反馈公司 ESG

工作进展、内外部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关注议题并针对公司 ESG 管理提出提升建议;

(五)审议公司年度 ESG 报告,以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披露;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定期会议;

(二)特殊情况下,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临时会议;

(三)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董事会和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向 ESG 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ESG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ESG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主持会议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过半数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3—制。

第十二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第十三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ESG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根据审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ESG 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4—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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