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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燃能源: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6-046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9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 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7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中 18 号公司 16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尹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1 人,代表股份 109824323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4.5990%。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108704033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3.73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1 人,代表股份 1120289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863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3 人,代表股份 1135448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874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海南众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8319903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41%,以下简称“众城投资”)于 2022 年 12月 26 日出具《关于放弃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针对《关于放弃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中特定事项,众城投资承诺放弃表决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股东放弃表决权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117)。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中提案 1属于众城投资放弃表决权事项。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472872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9%;反对 3141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0%;

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0390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17%;反对 3141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69%;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79333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反对 3090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0446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710%;反对 3090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19%;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叶坚鑫律师、倪艾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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