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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赛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组织实施人。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上述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

1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2(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部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3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按照规定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10年以上。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4(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存档,涉及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十八条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下属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

下属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需要在各下属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下属公司。

第六章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前,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5第二十四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证券投资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五条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

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

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监管机构。

6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发生冲突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生效实施,对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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