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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赛克: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12证券简称:中新赛克公告编号:2025-023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公告中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4位小数,若其各分

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4月1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2号云密城A幢中新赛克大厦

15F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伊恩江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4人,代表股份数为75337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20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4人,代表股份数为45086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0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数709528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53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2人,代表股份数为4384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77%。

3、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董事候选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魏伟先生和李圣博先生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5059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8%;反对187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4%;弃权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7%。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5059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8%;反对187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4%;弃权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7%。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5085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62%;反对161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1%;弃权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7%。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5060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28%;反对18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5%;弃权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7%。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5123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7%;反对186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4%;弃权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295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656%;反对186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34%;弃权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1%。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9333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5309%;反对18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33%;弃权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229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973%;反对18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22%;弃权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0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凌东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南京市创芸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市众诀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15706819股)、乐宏伟(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16000股)、陈立(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1100股)与本议案具有关联关系,上述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4964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3%;反对281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40%;弃权90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135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339%;反对281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86%;弃权90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4%。

8、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5059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8%;反对18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5%;弃权90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231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70%;反对18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56%;弃权90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4%。

9、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4763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80%;反对496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96%;弃权77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34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670%;反对496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17%;弃权77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14%。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5146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8%;反对99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4%;弃权90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含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新东先生、凌东胜先生、伊恩江先生、

陈外华先生及陈慧霞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1.01选举王新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4451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23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631%。

11.02选举凌东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4452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23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744%。

11.03选举伊恩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4450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22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387%。

11.04选举陈外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4450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22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388%。

11.05选举陈慧霞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4451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23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566%。

1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肖幼美女士、周成柱先生及乐宏伟先生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2.01选举肖幼美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4450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3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22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388%。

12.02选举周成柱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4451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4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22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498%。

12.03选举乐宏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4451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22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45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伟、李圣博

3、结论性意见: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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