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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赛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离职

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如存在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股东会可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在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会议罢免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

1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前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

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

的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

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离职原因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四章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2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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