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五月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3506
邮编:518026电话:(0755)82776990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致: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士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
登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
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15:00在广东省深圳
市南山区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 2 栋 2A-3201 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上午9:15-
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8名,代表股份220106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7311304股(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69.3660%。
1.现场会议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217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871%。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5名,代表股份3106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8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信息由网络投票机构进行验证。3.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75名,代表股份3106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89%。
(二)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宣布了表决情况。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具体如下:
1.《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07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
反对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76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71%;反对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93%;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6%。
表决结果:通过。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07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
反对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76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71%;反对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93%;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6%。
表决结果:通过。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07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
反对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76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71%;反对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93%;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6%。
表决结果:通过。
4.《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07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
反对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76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71%;反对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93%;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6%。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08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
反对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85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5%;反对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9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010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5%;
反对9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10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159%;反对9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09%;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7.《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010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5%;
反对9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10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159%;反对9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09%;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8.《关于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4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692%;
反对1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69%;弃权
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34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692%;反对15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69%;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9%。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934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9%;
反对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弃权
1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34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692%;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54%;弃权15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54%。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开展商品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948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5%;
反对1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48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360%;反对1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08%;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94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7%;
反对1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弃权
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4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656%;反对1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08%;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谢勇军张恒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张露丹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