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公司 A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
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变更、终止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薪酬考核体系,健全公
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黄亚英、杨之诚、于洪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