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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奥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7 00:00 查看全文

金奥博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五路18号星河中心大厦19层

电话:0755-23993388传真:0755-86186205邮编:518048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C0118号

致: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1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2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6日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

新南十道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33楼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明刚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9:15至

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的9:15至15:0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9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91人,代表股份18573047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764%(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3《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明景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84837747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179342股。

1.02《选举明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84835935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177530股。

1.03《选举周一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84834434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176029股。

1.04《选举张洪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表决情况:同意184834454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176049股。

1.05《选举梁金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8485442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196017股。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

2.00《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肖忠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84834406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176001股。

2.02《选举林汉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84834448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176043股。

2.03《选举张永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84834994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176589股。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

53.00表决通过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3870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151%;反对25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57%;弃权9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9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7286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97%;反对25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15%;弃权9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8%。

4.00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4544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14%;反对22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200%;弃权5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86%。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796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87%;反对22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0%;弃权5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3%。

5.00表决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4530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06%;反对22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200%;弃权5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6权的0.0294%。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7946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87%;反对22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33%;弃权5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0%。

6.00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4543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13%;反对22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93%;弃权5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7959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80%;反对22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48%;弃权5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3%。

7.00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7.01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4533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08%;反对22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95%;弃权5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7%。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7949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09%;反对22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76%;弃权5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7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6%。

7.02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4572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29%;反对21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74%;弃权5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7%。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7988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86%;反对21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2%;弃权5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3%。

7.03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4519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01%;反对21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74%;弃权6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26%。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7935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09%;反对21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2%;弃权6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99%。

7.04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4525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04%;反对22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99%;弃权5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7%。

8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7941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52%;反对22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6%;弃权5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3%。

7.05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448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483%;反对22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220%;弃权5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7%。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7902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75%;反对22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03%;弃权5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3%。

7.06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4532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08%;反对22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95%;弃权5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7%。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7948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01%;反对22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76%;弃权5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3%。

7.07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4129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9决权的99.8291%;反对22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0.1231%;弃权8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79%。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7545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38%;反对22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45%;弃权8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7%。

7.08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4533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08%;反对22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95%;弃权5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7%。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7949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09%;反对22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76%;弃权5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6%。

7.09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4503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492%;反对22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95%;弃权5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1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7919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95%;反对22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76%;弃权5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9%。

107.10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4551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18%;反对22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90%;弃权5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7967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36%;反对22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05%;弃权5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9%。

7.11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4137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295%;反对22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208%;弃权9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97%。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7553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94%;反对22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46%;弃权9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9%。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提案6.00、提案7.01至提案7.0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

11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12[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孙新媛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何子楹李小康年月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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