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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C0042 号
致: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
南十道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33楼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明刚先生主
2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
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的9:15至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9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272人,代表股份18616737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的54.4041%。
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5420600股)
3《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1.00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6082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3%;反对5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9%;弃权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483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59%;反对5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7%;弃权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4%。
2.00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6081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1%;反对5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9%;弃权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482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31%;反对5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7%;弃权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2%。
3.00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6081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0%;反对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弃权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482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7%;反对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弃权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6%。
44.00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6083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2%;反对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0%;弃权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485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75%;反对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7%;弃权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7%。
5.00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6078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5%;反对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弃权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479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5%;反对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5%;弃权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0%。
6.00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80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9%;反对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14%;弃权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7%。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480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9%;反对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4%;弃权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7%。
关联股东明刚、明景谷、深圳市奥博合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雅化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
5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00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214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4%;反对17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2%;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374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63%;反对17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6%;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1%。
关联股东明刚、明景谷、深圳市奥博合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00表决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6079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8%;反对6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弃权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480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73%;反对6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8%;弃权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9%。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6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7[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孙新媛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李霞冉怡然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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