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7证券简称:金奥博公告编号:2025-053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10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0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33楼一号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明刚先生(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91人,代表股份数为185730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76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85人,代表股份数为14072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23%(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以下同)。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
表股份数为119818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148%。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6人,代表股份数为65911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16%。
3、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明景谷先生、明刚先生、周一玲女士、张洪
文先生、梁金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明景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4837747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179342股。
表决结果:明景谷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明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4835935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
意13177530股。
表决结果:明刚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周一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4834434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176029股。
表决结果:周一玲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张洪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4834454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176049股。
表决结果:张洪文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梁金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485442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196017股。
表决结果:梁金刚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肖忠良先生、林汉波先生、张永鹤先生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董事会中独立董
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肖忠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4834406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176001股。
表决结果:肖忠良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林汉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4834448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176043股。
表决结果:林汉波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3选举张永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4834994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176589股。
表决结果:张永鹤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5387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1%;反对2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7%;弃权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728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97%;反对2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15%;弃权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8%。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5454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4%;反对2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0%;弃权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796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87%;反对2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0%;弃权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3%。
5、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5453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6%;反对2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0%;弃权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794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87%;反对2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33%;弃权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5454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3%;反对2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弃权5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795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80%;反对2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48%;弃权5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7、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7.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5453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8%;反对2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5%;弃权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794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09%;反对2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76%;弃权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7.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5457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9%;反对2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4%;弃权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798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86%;反对2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2%;弃权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7.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5451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1%;反对2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4%;弃权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793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09%;反对2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2%;弃权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99%。
7.04《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5452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4%;反对2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9%;弃权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794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52%;反对2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6%;弃权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3%。7.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5448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3%;反对2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0%;弃权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790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75%;反对2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03%;弃权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3%。
7.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5453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8%;反对2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5%;弃权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794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01%;反对2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76%;弃权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3%。
7.0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5412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1%;反对2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1%;弃权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754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38%;反对2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45%;弃权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7%。
7.08《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5453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8%;反对2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5%;弃权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794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09%;反对2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76%;弃权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6%。
7.0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5450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2%;反对2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5%;弃权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791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95%;反对2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76%;弃权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9%。
7.10《关于修订<防范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5455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8%;反对2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0%;弃权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796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36%;反对2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05%;弃权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9%。
7.11《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541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5%;反对2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8%;弃权9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755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94%;反对2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46%;弃权9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小康、何子楹;
3、结论性意见: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