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920证券简称:德赛西威公告编号:2024-027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TAN CHOON LIM 先生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8日下午14:45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上
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3:
00。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6、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泰北路6号
德赛西威会议室。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413593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233%。其中: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62588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306%。
(2)网络投票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共23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8770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27%。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24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191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947%。
9、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12407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14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
10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表决结果:通过。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12325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3%;反对14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
112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12407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14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
10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12325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3%;反对14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
112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12443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反对14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
100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3076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4%;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弃权10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1%。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08612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1%;反对3972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弃
权1009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69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99.5599%;反对397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10%;弃权100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