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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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
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
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
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并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该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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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
况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申请,先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对外报送
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提示接收/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
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应按本制度规定在向除统计、税收征管等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接收/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且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三条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
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证券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四条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
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收和/或
第2页共3页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
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