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4/31/41/42层邮编:518034
24/31/41/4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533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邮箱/Email: grandallsz@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GLG/SZ/A2577/FY/2025-1648
致: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
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2日14:45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泰
北路6号德赛西威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高大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
597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34548840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7.8860%;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593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397543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7.3680%。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5年12月1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32069046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3.7312%。
2、以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92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2479793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154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
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
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437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1%;反对35500股,弃权1590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924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1%;反对35500股,弃权159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2141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5%;反对44800股,弃权1730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735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6%;反对44800股,弃权17300股。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424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6%;反对37400股,弃权2610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911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6%;反对37400股,弃权26100股。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433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0%;反对36962股,弃权184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237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00%;反对5224098股,弃权272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271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00%;反对5189751股,弃权271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242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17%;反对5226860股,弃权18600股。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271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99%;反对5189889股,弃权27300股。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280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25%;反对5189789股,弃权18600股。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284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36%;反对5186489股,弃权17900股。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283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34%;反对5187089股,弃权18200股。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40281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28%;反对5188851股,弃权18200股。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281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29%;反对5188289股,弃权186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
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许成富
负责人:
马卓檀陈烨
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