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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戈尔: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5 00:00 查看全文

伊戈尔 --%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如有)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股东会仅选举1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2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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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应遵循如下具体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应当注明其所

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所

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将累积投票选举票数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

选人数的,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四)股东投票等于或少于其合法拥有的全部选举票数时,投票有效,累积投票选举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九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当

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总数的1/2。如2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二)如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总数的1/2的,且由于本

条规定导致董事人数少于应当选人数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选出当选者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在以后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

(三)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

选人得票总数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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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低于”“少于”“过”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有关规定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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