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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戈尔: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行权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5 00:00 查看全文

伊戈尔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行权及解除限售、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行权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行权及解除限售、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行权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伊戈尔”)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及《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就伊戈尔《2022年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2024年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2024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行权及解除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伊戈尔如下保证:伊戈尔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行权及解除限售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行权及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

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

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行权及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伊戈尔本次调整、行权及解除限售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行权及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2年4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2年4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2年4月19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2年5月11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年6月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2023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023年1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3年1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议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3年1月18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3年2月3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年6月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三)《2024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024年4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4年4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年4月29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4年5月15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6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年6月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行权及解除限售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上述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行权及解除限售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1.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结果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及《202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

因公司已完成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3.00元,董事会对《2022年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及《2024年激励计划》的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9.97

7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元/份调整为9.67元/份;

(2)《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1.22元/份调整为10.92元/份;

(3)《2024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3.20元/份调整为12.90元/份。

2.本次调整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上述三期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相关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二)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1.《2022年激励计划》行权的情况

(1)等待期

《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22年5月27日,

第三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故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三个等待期已届满,第三个行权期自2025年5月27日开始,行权的比例为40%。

(2)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行权事宜:

是否满足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备注行权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是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8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是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形。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计,公司2021年、2024年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营业收入分别为22.30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46.39亿元,增长率为

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108.01%,不低于考核目标增长不低于75%;率75%;公司2021年、2024年以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是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入;用影响的数值分别为7079.64

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万元和28712.33万元,增长率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为305.56%,不低于考核目标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60%。

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因此公司2024年业绩考核达标。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105名激励对象在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是人绩效考核结果中为“合年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格”。

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3)本次行权的人数、数量及价格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2022年激励计划》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计105人,本次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0.56万份,行权价格为9.67元/份(调整后)。

2.《2024年激励计划》行权的情况

(1)等待期

《2024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24年6月5日,

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9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故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第一个行权期自2025年6月5日开始,行权的比例为30%。

(2)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行权事宜:

是否满足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备注行权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是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形。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计,公司2023年、2024年营业收入分别为36.30亿元、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46.39亿元,增长率为27.78%,

第一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不低于考核目标增长率25%;

1、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

公司2023年、2024年扣除非经

长率不低于25%;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

2、以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

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

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是

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

数值分别为22939.18万元和入;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

28712.33万元,增长率为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

25.17%,低于考核目标30%。

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公司已满足其中一项业绩考核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目标,因此公司2024年业绩考核达标。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216名激励对象在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是人绩效考核结果中为“合年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格”。

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10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本次行权的人数、数量及价格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2024年激励计划》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计216人,本次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0.18万份,行权价格为12.90元/份(调整后)。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2022年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情况

(1)限售期

《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27

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故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2025年5月27日开始,解除限售的比例为40%。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是否满足解除备注解除限售条件限售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不适当人选;是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11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管理人员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经审计,公司2021年、2024年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营业收入分别为22.30亿元、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46.39亿元,增长率为增长率不低于75%;108.01%,不低于考核目标增长以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率75%;公司2021年、2024年

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

60%。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

业收入;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经用影响的数值分别为7079.64万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元和28712.33万元,增长率为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305.56%,不低于考核目标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60%。

因此公司2024年业绩考核达标。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考核当

36名激励对象在2024年度个人

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是

绩效考核结果中为“合格”。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3)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2022年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36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6.00万股。

2.《2024年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情况

(1)限售期

《2024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6月5

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故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2025年6月5日开始,解除限售的比例为30%。

1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是否满足解除备注解除限售条件限售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是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形。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经审计,公司2023年、2024年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营业收入分别为36.30亿元、1、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46.39亿元,增长率为27.78%,

入增长率不低于25%;不低于考核目标增长率25%;

2、以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公司2023年、2024年扣除非经数,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于30%。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是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

业收入;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经数值分别为22939.18万元和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28712.33万元,增长率为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25.17%,低于考核目标30%。

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公司已满足其中一项业绩考核目标,因此公司2024年业绩考核达标。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考核当

68名激励对象在2024年度个人

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是

绩效考核结果中为“合格”。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3)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

1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中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68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6.05万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上述三期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相关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三个等待期/限售期已届满,行权与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与解除限售的人数、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4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等待期/限售期即将届满,行权与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与解除限售的人数、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行权及解除限售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上述三期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及《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上述三期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1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行权及解除限售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上述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行

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上述三期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相关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三个等待期/限售期已届满,行权与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与解除限售的人数、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4年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等待期/限售期已届满,行权与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与解除限售的人数、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上述三期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1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行权及解除限售、2023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行权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6月4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党江舟金剑

____________________何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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