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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趣科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8 查看全文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下亦称“该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

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者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全资)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全

资)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全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

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公司需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情况,由母公司财务中心统一收集统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定期向母公司财务中心报告业务开展的详细情况。

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2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总裁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1、负责审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签署相关方协议

及文件等;

2、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业务小组成员主要包括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业务操作人员等。

第十六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业务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

2、财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总裁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3、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

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4、证券事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七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中心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

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2、财务中心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提出开展或中

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报财务总监审批。

3、财务总监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上报总裁,总裁负责审批财务中心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批准有关业务;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予提前授权,则有关方案在获得总裁批准后,还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4、财务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办理具体申请、确认交易价格、签署合约等手续。

5、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裁。

3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6、财务中心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总裁。对于已发

生的损失,须在24小时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

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

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

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

中心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上报总裁、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总裁应与财务总监等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需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4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以上的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业务小组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总裁、审计部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中涉及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财务中心应建立明细清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中所涉及的名词释义如下:

(一)远期结售汇,是指约定未来某一时期或时间段内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

额和汇率,到期按照合约约定的要素办理结售汇的交易。

(二)外汇掉期,是指同时约定两笔金额相同、方向相反、到期日不同的两种币种

之间兑换的交易。外汇掉期包括人民币与外币掉期,外币与外币掉期。

(三)外汇期权,是指购买方在支付期权费后,所获得的在未来约定日期或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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