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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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6〕第182号
致: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魏吓虹、蒋慧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号,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及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
1(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8月6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8日分别在《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026年8月26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上述报刊和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日下午在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西路100号盈趣科技创新产业园
3号楼806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林松华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日9:15至9:25、
9:30至11:30、13:00至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日9:15至2026年9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2《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
共163人,代表股份471925796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61898691股)的比例为61.9408%。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90197086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8385%;(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3人,代表股份381728710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0.102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计投票表决方式选举林松华先生、吴凯庭先生、杨明先生、林先
锋先生、吴雪芬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分别为:
1.林松华先生,获得表决权4713819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99.8848%;
2.吴凯庭先生,获得表决权4713655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3权的99.8813%;
3.杨明先生,获得表决权4713783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99.8840%;
4.林先锋先生,获得表决权4712576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99.8584%;
5.吴雪芬女士,获得表决权4713789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99.88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林松华先生,获得表决权3213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85.5272%;
2.吴凯庭先生,获得表决权3197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85.0906%;
3.杨明先生,获得表决权3210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85.4314%;
4.林先锋先生,获得表决权3089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82.2192%;
5.吴雪芬女士,获得表决权3210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85.4474%。
(二)审议通过《关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计投票表决方式选举高绍福先生、林志扬先生、谢鑫先生为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分别为:
1.高绍福先生,获得表决权4713781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99.8840%;
2.林志扬先生,获得表决权4713781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99.8840%;
3.谢鑫先生,获得表决权471378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99.88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高绍福先生,获得表决权3209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4决权的85.4257%;
2.林志扬先生,获得表决权3209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85.4258%;
3.谢鑫先生,获得表决权3210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85.4471%。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718450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9%;反对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弃权3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76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23%;反对76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53%;弃权3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716920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5%;反对23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23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803%;反对23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11%;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6%。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五)审议通过《关于延长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4716930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7%;反对
23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弃权22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24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069%;反对2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45%;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6%。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和《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6(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魏吓虹
经办律师:
蒋慧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涵
二〇二六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