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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趣科技_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2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 层 邮政编码:350025

电话:(0591)8806 5558 传真:(0591)8806 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4-1-1目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

二、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12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3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16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8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20

七、发行人的业务.............................................22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8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9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4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4

十二、发行人的章程............................................44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4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5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47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9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50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4

十九、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58

二十、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58

二十一、结论意见.............................................61

4-1-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5]第 230-A 号

致: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或盈趣科技)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魏吓虹、陈晓华、刘昭怡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5〕

393号,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3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4-1-3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

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和中国境

外的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或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中如有涉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或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的,均为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中引用上述文件的数据、结论或相关内容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或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作出

的如下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

明等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文件资料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出具的声明或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7.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1-4第二部分正文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简称指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上指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盈趣科技

《公司章程》、

指现行有效的《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发行人章程

控股股东、万利达

指深圳万利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工业

控股股东的股东、 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Malata Holdings Limited,指

Malata Holdings 万利达工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吴凯庭

建瓯趣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建瓯趣惠指份的股东

赢得未来投资指厦门赢得未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盈趣科技(香港)有限公司、Intretech (HK) Co.Limited,香港盈趣指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厦门攸信指厦门攸信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漳州盈塑指盈塑科技(漳州)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苏州盈塑指苏州盈塑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厦门盈点指厦门盈点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上海亨井指上海亨井联接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漳州众环指漳州众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盈趣汽电指厦门盈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上海艾铭思指上海艾铭思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孙公司盈趣科技(马来西亚)有限公司,Intretech(Malaysia) Sdn.马来盈趣指

Bhd.,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盈趣科技(匈牙利)有限公司,Intretech Hungary Kft.,系匈牙利盈趣指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国务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招商证券、保荐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构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所指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中国证《管理办法》指监会令第22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指

(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268号)《摊薄即期回报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

4-1-5元、人民币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本次发行、本次发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指行上市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募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指集说明书》明书》

最近三年及一期、

指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1-9月报告期募投项目指发行人拟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报告期审计报指 [2023]361Z0352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361Z0294 号告》

《审计报告》及容诚审字[2025]361Z0221 号《审计报告》

﹝注: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情况,系因在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1.2025年8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5年9月8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予以逐项表决通过。

4-1-6根据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股票。

(3)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即“发行底价”)。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等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

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

4-1-7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的对象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因此,本次发行不构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的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5)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数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0000.00 万元(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竞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计算结果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应向下取整,对于不足1股部分的对价,在认购总价款中自动扣除),且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

在上述发行数量范围内,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视市场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注册批复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股份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

行日期间发生送股、回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6)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止,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

4-1-8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

1马来西亚智造基地扩建项目37763.3034468.72

2墨西哥智造基地建设项目24462.9923750.48

3健康环境产品扩产项目12445.4412091.51

4研发中心升级项目15305.289689.29

合计89977.0180000.00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8)募集资金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前的公司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10)上市地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1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4-1-9经核查上述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签到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

权委托书、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已依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了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为了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股东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全权办理与

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均包括其后续修订、补充)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时间、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

限售期安排、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开立或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事宜;

2.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

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部门要求,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募集资金项目使用及具体安排等)进行调整和补充;

3.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的申报和实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事宜,

批准、制作、签署、递交、补充、执行、修改、报送、回复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

4-1-10有必要文件,回复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向有关政

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申报、登记、备案、

核准、同意等手续,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根据公司等相关方的财务数据更新情况或其他相关事项的变化相应修改

股票发行预案等有关文件;

5.制定、签署、修改、补充、递交、执行、终止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与特定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制度等),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6.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意见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

7.于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股份认购、股份

登记、股份锁定以及在深交所上市等相关事宜;

8.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以及本次发行的结果适时申请

注册资本变更和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报请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对再融资摊薄即期回

报及其填补措施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的最新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设立、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验资手续等事宜,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相关方签订监管协议;

11.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市场状况对募

4-1-11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12.在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足以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

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时,或者监管部门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的延期实施或终止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

13.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

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其他一切事宜;

14.提请股东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前提下,除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将上述授权可转授予公司董事长以及董事长所授权之人士行使。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所必需取得的批准及授权,相关批准及授权是合法有效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是于2011年5月24日由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林松华、杨明、林先锋等35名自然人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4日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设立登记手续,领取了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50200200068363)。发行人属于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4-1-122.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0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750038518),公司注册资本为

777441784元;住所为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西路100号;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

支持服务;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医用口罩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3.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334号《关于核准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发行人于2018年1月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75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22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2018年1月1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盈趣科技”,股票代码“002925”。发行人属于其股票已依法在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二)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至今未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是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4-1-13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

26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发行人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同时,发行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上述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要求。

(二)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

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

4-1-14之规定。

(六)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马来西亚智造基地扩建项目、墨西哥智造基

地建设项目、健康环境产品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升级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要求。

(八)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之规定。

(九)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本次发行股票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符合《管理办

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0000.00 万元(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竞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计算结果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应向下取整,对于不足1股部分的对价,在认购总价款中自动扣除),且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在上述发行数量范围内,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视市场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本次发行的融资规模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要求。

(十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认购

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

4-1-15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止,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前述关于本次发行的限售期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十二)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均为深圳万利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达工业),实际控制人均为吴凯庭。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十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认购对象所认购的股份,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十四)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

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发行人是主要从事智能控制部件、创新消费电子产品、健康环境类产品、汽

车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的企业,发行人已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

4-1-16机器设备以及注册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域名等资产的所有权

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生产、销售系统。

(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现任总裁、常务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薪。

(三)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设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已依法建立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并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规范公司治理机构的运作;发行人总部设立了审计部、财务中心、总裁办、行政

工程中心、企管中心、质保中心、UMS研究院、投资管理部、市场中心、业务中

心、运营中心、技术中心、智能家居开发中心、人力资源中心、证券事务部等职能部门,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主要从事智能控制部件、创新消费电子产品、健康环境类产品、汽车

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1-17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

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发行人具有完整独立的业务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盈

趣科技《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5 年

9月30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777441784股,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万利达工业38843896049.96

2林松华436827675.62

建瓯趣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3426567385.49下简称建瓯趣惠)厦门赢得未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4208098802.68

伙)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

5123517801.59

工持股计划

6黄育宾119869141.54

7王琳艳98000001.26

8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50432810.65

9建瓯山坡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9052080.50

10吴凯庭37852450.49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是万利达工业。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盈趣科技《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5 年 9月 30日,万

4-1-18利达工业持有发行人388438960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9.96%。万利达工业

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万利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年5月3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

91440300772745985Q 法定代表人 吴凯庭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0万元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深南大道9998号万利达科技大厦2401研发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像机、数字相机及辅助设备。自有物业租赁(仅经营范围限万利达科技大厦及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1701、1702、1703、

1705,西座1701、1702、1703、1705)。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股东情况

Malata Holdings Limited 100.00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Malata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 Malata Holdings)持有万利达工

业 100%的股权,Malata Holdings 为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

(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吴凯庭持有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 Malata Holdings100%的股权,进而控制Malata Holdings全资子公司万利达工业所持的发行人 388438960 股股份;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盈趣科技《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名明细数据表》,截至2025年9月30日,吴凯庭直接持有发行人3785245股,通过其控制的厦门赢得未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赢得未来投资)持

有发行人20809880股,其配偶王琳艳持有发行人9800000股,其妹妹吴雪平持有发行人3000000股,其妹妹吴雪芬持有发行人3000000股。因此,吴凯庭及其一致行动人万利达工业、赢得未来投资、王琳艳、吴雪平、吴雪芬合计

持有发行人股份428834085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55.16%,吴凯庭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2年1月起至今,发行人控股股东一直为万

利达工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直为吴凯庭,在最近三年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4-1-19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经核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的历次股本变动情况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相关股本变动情况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至今未发生

过公司合并、公司分立等行为。

(二)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等相关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万利达工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存在质押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质押股数质押股数占发行序号质权人名称质押起始日质押到期日(万股)人总股本比例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1311.430.40%2023/3/212026/9/19

公司深圳分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22664.003.43%2023/3/292026/3/28

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3723.760.93%2023/4/32026/9/19

公司深圳分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4896.001.15%2023/4/132026/3/12

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

52950.003.79%2023/4/142026/4/10

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

6270.000.35%2023/4/182026/4/17

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71117.001.44%2023/4/182026/3/12

公司

8五矿证券有限公司2693.003.46%2022/11/82025/11/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91155.001.49%2024/1/152026/1/14

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10229.000.29%2024/2/52026/3/12

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11289.200.37%2024/2/52026/3/12

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12870.001.12%2024/3/42026/3/4

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

13250.000.32%2024/6/32026/4/11

有限公司

4-1-20质押股数质押股数占发行

序号质权人名称质押起始日质押到期日(万股)人总股本比例国泰海通证券股份

14250.000.32%2024/6/32026/4/17

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15170.000.22%2024/6/42026/1/14

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

16300.000.39%2024/7/52026/4/11

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

17300.000.39%2024/7/52026/4/17

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

18275.000.35%2024/8/272026/4/11

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

19275.000.35%2024/8/272026/4/17

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0股份有限公司深圳210.000.27%2024/11/272025/11/22

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1股份有限公司深圳180.000.23%2024/12/312026/1/2

分行国金证券资产管理

22580.000.75%2025/1/152028/1/13

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3股份有限公司深圳1015.001.31%2025/3/272026/3/27

分行

24集友银行有限公司1023.001.32%2025/5/262026/5/2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

251370.001.76%2025/6/182026/6/18

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

261160.001.49%2025/9/12029/3/1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7股份有限公司深圳1000.001.29%2025/9/262026/9/26

分行

合计22526.3928.98%--

发行人控股股东万利达工业上述质押股份数量合计22526.39万股,占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42883.41万股)的比例为52.53%,占发行人股份总数(77744.18万股)的比例为28.98%。

截至2025年9月30日,除上述质押情形外,发行人控股股东万利达工业、实际控制人吴凯庭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或被采

取冻结、查封等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1-21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0日核

发的《营业执照》及发行人章程,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期审计报告》、发行人《2025年

第三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

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此外,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不存在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相关安排。

(三)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主要子公司具

体情况如下:

1.厦门盈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趣汽电)

公司名称厦门盈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12月3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921561法定代表人林松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公司类型注册资本2060万元

股)

住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西路100号(盈趣科技创新产业园)1号楼5层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

件开发;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经营范围

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7.8786%

厦门盈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5000%股权结构

厦门盈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7087%

厦门招商盈趣智能物联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126%登记机关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盈塑科技(漳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盈塑)

公司名称盈塑科技(漳州)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7月16日

4-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602MA32U03R8P 法定代表人 邱章友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

住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乌石路1号(2#8#厂房)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塑胶表面处理;模具制造;

经营范围模具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0000%

股权结构厦门众力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9150%

厦门众信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0850%登记机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苏州盈塑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盈塑)

公司名称苏州盈塑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6月1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MA1WPE854K 法定代表人 邱章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类型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法人独资)住所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湖大道东侧

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精密塑胶件、精密模具研发、生产;汽车零部经营范围件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盈塑科技(漳州)有限公司100%登记机关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局

4.厦门攸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攸信)

公司名称厦门攸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8月1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EQ0XRG9A 法定代表人 林松华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0万元

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嘉禾路588号第三层304-5室

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

机器人安装、维修;工业设计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实验分析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经营范围存储支持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通

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4-1-23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1060%

厦门信自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080%股权结构

厦门信自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7380%

厦门信不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480%登记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厦门盈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盈点)

公司名称厦门盈点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3月1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346DPL5R 法定代表人 杨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类型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法人独资)

住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西路100号(盈趣科技创新产业园)一号楼6层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其他电子产品零售;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经营范围品及技术除外;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

第一类医疗器械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零售;五金零售;

家用视听设备零售;日用家电设备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零售。

股权结构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登记机关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上海艾铭思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艾铭思)

公司名称上海艾铭思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3月2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570808060L 法定代表人 陈健全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11号39幢2层201室

汽车、船舶及非道路机械动力控制系统、汽车防抱死制动系统、柴油

电子喷射系统、燃油共轨喷射技术、发动机和底盘电子控制系统及关

键零部件、电子控制系统的输入输出部件以及汽车机械零部件研发,经营范围

汽车、汽车电子产品及零部件的生产,模具的设计,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厦门盈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61.00%

上海建仕汽车电子有限公司19.00%股权结构

上海佐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00%

沈海鹰7.00%

登记机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1-247.漳州众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众环)

公司名称漳州众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5月1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600MA31PR900D 法定代表人 赵超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公司类型注册资本4800万元资或控股)住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开发区金达路10号万利达工业园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电子产品销售;

家用视听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照明器具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互联网设备制造;网络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经营范围造;物联网设备制造;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第一

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医用口罩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0.0000%

股权结构平潭合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3180%

平潭众立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6820%登记机关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上海亨井联接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亨井)

公司名称上海亨井联接件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2年10月2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07235607K 法定代表人 张颖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类型注册资本6287.49万元的法人独资)住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卫公路9655号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网络设备制造;

计算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光缆制造;

模具制造;电池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数字家庭产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

汽车零部件研发;会议及展览服务;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经营范围备租赁;通信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

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销售;光缆销售;电池销售;模具销售;

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销售;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工业机器人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

4-1-25研发;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登记机关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或取得上述子公司的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子公司均是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四)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在中国香港及境外投资设立的主要子

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盈趣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盈趣)香港盈趣是由发行人在香港投资设立的企业。根据发行人持有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编号:境外投资证第 N350220240018号),香港盈趣的投资总额 3500万美元,发行人持有香港盈趣100%的股权;经营范围为:国际贸易、投资管理。

2.盈趣科技(马来西亚)有限公司,Intretech(Malaysia) Sdn. Bhd.(以下简称马来盈趣)马来盈趣是由发行人在马来西亚投资设立的企业。根据发行人持有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编号:境外投资证第 N350220240014号),马来盈趣的投资总额为3435.463万美元,发行人持有马来盈趣94.3814%的股权;经营范围为:高端注塑,喷涂机塑胶件二次加工等。

3.盈趣科技(匈牙利)有限公司,Intretech Hungary Kft.(以下简称匈牙利盈趣)匈牙利盈趣是发行人在匈牙利投资设立的企业。根据发行人持有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502201900085 号),匈牙利盈趣的投资总额为

3374万美元,持有匈牙利盈趣87%的股权;经营范围为:电子元件及组件研发、生产和销售。

4-1-26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投资事宜已获得政府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发行人依法持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的规定。

(五)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持续从事智能控制部件、创新消费电子产品、健康

环境类产品、汽车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其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化。

(六)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资质

如下:

序证书/文件编号/注册/证书有效发证/发文

持证者许可/经营范围号名称备案号期限机关进出口货物

1发行人3502167815-2099.12.31海沧海关

收发货人热食类食品制厦门市海沧

食品经营许 JY335020501

2发行人售糕点类食品2029.11.12区市场监督

可证22520制售管理局闽药监械生

医疗器械生二类22-01血液福建省药品

3发行人产许2029.11.24

产许可证学分析设备监督管理局

20240859号

厦门攸进出口货物

4 350236008Z - 2099.12.31 高崎海关

信收发货人出入境检验厦门攸厦门出入境

5检疫报检企3995616554--

信检验检疫局业备案表上海亨进出口货物

6 3119960DN6 - 2099.12.31 金山海关

井收发货人上海市金山

上海亨 食品经营许 JY331011600 单位食堂:热食

72026.06.07区市场监督

井可证69175类食品制售管理局漳州盈进出口货物

8 350696068H 2099.12.31 漳州海关

塑收发货人苏州盈进出口货物

9 32259609KS - 2099.12.31 吴江海关

塑收发货人漳州众进出口货物

10 35069606J0 - 2099.12.31 漳州海关

环收发货人盈趣汽进出口货物

113502162118-2099.12.31海沧海关

电收发货人

4-1-27(七)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期审计报告》及发行人《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5年度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及2022年度发行人

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75934.45万元、339908.34万元、377270.22万元和

424498.23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288176.74万元、357276.03万元、

386019.99万元和434522.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

为95.75、95.14%、97.73%和97.69%。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八)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签署过对其

持续经营构成法律障碍的重大合同、协议或章程等法律文件,也不存在限制或禁止其持续经营的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决或政府有权部门的决定等,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如下:

序号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1万利达工业发行人控股股东

2 Malata Holdings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

3吴凯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

4赢得未来投资吴凯庭的一致行动人

5王琳艳吴凯庭的一致行动人

6吴雪平吴凯庭的一致行动人

7吴雪芬吴凯庭的一致行动人、发行人董事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8林松华发行人5%以上股东、发行人董事长

发行人5%以上股东、林松华的一致行

9建瓯趣惠

动人

10黄育宾林松华的一致行动人

11林广林松华的一致行动人

12林芷曼林松华的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前文已提及的关联方,下同)

4-1-28序号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3厦门惠及实业有限公司万利达工业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

厦门惠及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14吉林市吉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68%的股权

吉林市吉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该

15吉林吉清钼业有限公司

公司100%的股权

16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万利达工业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

17厦门万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万利达工业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

厦门万利达电子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18洛阳市万利达影音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52%的股权,2007年9月被吊销

19深圳万利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利达工业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厦门万利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吴凯庭及其配偶王琳艳合计持有该企

20

伙)业100%的合伙财产份额厦门惠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吴凯庭及其配偶王琳艳合计持有该企

21

伙)业100%的合伙财产份额厦门惠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吴凯庭及其配偶王琳艳合计持有该企

22

伙)业100%的合伙财产份额厦门惠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广东冠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3伙)持有该企业45.2489%的合伙财产

伙)份额厦门万利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吴凯庭及其配偶王琳艳合计持有该企

24

伙)业100%的合伙财产份额

25 I-China Holdings Limited 吴凯庭持有该公司 100%的股权

I-China Holdings Limited持有其88%

26 Sky Smart Holdings Limited

的股权

I-China Holdings Limited持有其88%

27 Newness International Limited

的股权

I-China Holdings Limited持有其88%

28 Shui Lun Group Limited

股权

万利达集团(香港)有限公司(Malata Sky Smart Holdings Limited 持有该

29

Group(HK)Limited ) 公司 99%的股权天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Sky Legend Sky Smart Holdings Limited 持有该

30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 公司 100%的股权

兴隆科技(香港)有限公司(Hing Lung Newness International Limited 持有

31

Technology (HK) Company Limited) 该公司 100%的股权佳荣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Keenwin Shui Lun Group Limited 持有该公司

32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imited) 100%的股权佳荣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33福建省南靖万利达电子有限公司

60%的股权,2007年6月被吊销

佳荣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34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

80%的股权

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35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98.00%的股权、佳荣国际发展有限公

司持有该公司2.00%的股权

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

36漳州万利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的股权

4-1-29序号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佳荣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37厦门万利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优科电子有限公司(Yoku Electronics Shui Lun Group Limited 持有该公司

38Limited) 100%股权惠及控股有限公司(Hui Ji Holdings

39吴凯庭持有该公司100%股权Limited)華正(香港)有限公司(Sinoright(Hong

40吴凯庭持有该公司50%股权Kong) Ltd)正尔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Zheng Er Ya

41吴凯庭持有该公司60%股权Cable Ltd)正尔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42漳州正尔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发行人的子公司

43香港盈趣发行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44厦门盈点发行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45厦门菩提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46厦门盈趣进出口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47南平盈趣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48漳州盈趣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49上海亨井联接件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50漳州万利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51厦门盈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52盈塑科技(漳州)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53厦门攸信发行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54马来盈趣发行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盈趣科技(加拿大)有限公司(Knectek

55发行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Labs Inc.)

56匈牙利盈趣发行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57厦门趣丫丫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盈趣科技(美国)有限公司(Intretech

58发行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US Inc.)

59漳州众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60东莞市音趣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61翘曲点(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62厦门盈趣教育装备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63厦门盈趣必沃饮料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厦门红柿子企业发展服务有限责任公

64发行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4-1-30序号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65福州云卡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66漳州盈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67 SDATAWAY SA 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68 SDH Holding SA 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台趣科技有限公司( Intretech TW 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69Co.Ltd.)

盈趣科技(英国)有限公司(Intretech 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70UK Ltd.)

71沂水亨井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盈趣模具(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72 (Intretech Mould (Malaysia) SDN. 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BHD.)

73苏州盈塑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攸信信息技术(马来西亚)有限公司74 ( UM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MALAYSIA) SDN.BHD.)

75福建盈塑塑胶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弗 科 森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Focuson

76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Technologies Co.Limited)

77上海开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78上海艾铭思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马来西亚盈趣实业有限公司

79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INTRETECH ENTERPRISE SDN.BHD.)

万众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80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Malata-Htech(HK) Limited)

81漳州盈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82厦门攸信测试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83厦门百变小鹿机器人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盈塑(马来西亚)有限公司(INSUT

84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MALAYSIA) SDN. BHD.)盈塑(匈牙利)有限公司( Insut

85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Hungary Kft.)

众环科技(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86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IHASTEK (MALAYSIA) SDN.BHD.)

87宁波盈瓴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88盈趣(上海)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89天津攸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90东莞盈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盈趣汽车电子(香港)有限公司

91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Intretech Automotive Electronics

4-1-31序号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HK) Co. Limited)盈趣墨西哥投资促进有限公司92 ( INTRETECH MEXICO S.A.P.I. DE 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C.V.)

93厦门众智有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94厦门盈趣汽车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翘曲点(香港)科技有限公司(WARPING

95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POINT (HK)TECHNOLOGY CO.LID)

96天津松辉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97盈智科技(漳州)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98天津盈趣必沃饮料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99 Intrecore Hungary Kft. 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100盈趣智慧空间(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101上海盈趣必沃饮料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102 Insut Mould Sdn. Bhd. 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103 Depair SA 发行人的三级控股子公司

104串云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三级控股子公司

105 Inov3 Sàrl 发行人的三级控股子公司

106盈瓴(上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三级控股子公司

盈万科技(香港)有限公司(Inonetek

107发行人的三级控股子公司(HK)Ltd.)

108东莞盈震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三级控股子公司

109 Insut Aurora Kft. 发行人的三级控股子公司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人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10杨明发行人董事、总裁

111林先锋发行人董事、常务副总裁

112胡海荣发行人职工董事

113林志扬发行人独立董事

114蔡庆辉发行人独立董事

115高绍福发行人独立董事

116李金苗发行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董事、副总裁、

117王战庆

轮值总裁,2022年3月辞任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2023

118齐树洁

年7月卸任

4-1-32序号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2023

119兰邦胜

年7月卸任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2024

120王宪榕

年4月因病逝世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监事,2023年7

121吴文江

月卸任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监事,2025年8

122钟扬贵

月卸任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监事,2025年8

123陈永新

月卸任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监事,2025年8

124赵超强

月卸任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李金苗持有该公司95%股权且担任董

125厦门小柠檬投资有限公司

126建瓯椿草科技有限公司建瓯趣惠持有该公司45%股权常州惠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林松华持有该公司99.9803%的合伙财

127

伙)产份额,2025年6月注销林松华报告期内曾持有该公司

128建瓯山坡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3.2079%的财产份额

吴凯庭担任副理事长;林松华担任理

129漳州市惠天慈善基金会

130厦门春水爱心基金会林松华担任副理事长

广西万利达惠恒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

131吴雪芳担任董事长;吴凯庭担任董事

132北京天惠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吴雪芬担任董事长

133福建省南靖雅凌电子有限公司吴雪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厦门市北洋脑机接口与智慧健康创新

134林松华担任副理事长

研究院

135厦门北洋瑞恒智慧健康有限公司林松华担任董事

136厦门市集美区贝诗德纺织品店钟扬贵担任负责人,2025年9月注销

137厦门山边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海荣担任董事、经理平潭合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38赵超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伙)平潭众立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39赵超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伙)

140 Ishare Siblings Sdn. Bhd. 林先锋担任董事

141厦门盈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先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142东莞市魅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杨明担任董事

143厦门春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海荣曾持有33.3333%的财产份额

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法人、经济组织(不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4-1-33序号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吴凯庭的配偶王琳艳持有该公司100%

144深圳市天亿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股权吴凯庭配偶王琳艳妹妹王琳虹担任董

145厦门飞弘商贸有限公司

事贵州万利达惠恒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广西万利达惠恒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

146

司司持有该公司90%股权广西万利达惠恒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

147贵州拓航矿业有限公司

司持有该公司80%股权

148漳浦县兴利达实业有限公司吴凯庭妹妹吴雪芳持有95%股权

149新疆万利达矿业有限公司吴凯庭妹妹吴雪芳持有70%股权

新疆万利达矿业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150霍城县万利达矿业有限公司80%股权;吴凯庭妹妹吴雪芳担任董

事、经理

151 Wisdom Eye Investments Limited 吴凯庭妹妹吴雪芳担任董事

吴凯庭妹妹吴雪平持有该公司100%的

152福建省南靖县无线电厂有限公司

股权并担任董事兼总经理

吴凯庭妹妹吴雪平持有该公司99%的

153福建兴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股权

吴凯庭妹妹吴雪平持有该公司50%的

154福建闽辉工贸有限公司

股权

吴凯庭妹妹吴雪平持有该公司50%的

155南靖县启明电业有限公司

股权

吴凯庭妹妹吴雪平持有该公司50%的

156南靖县龙柏潭水电站

股权

吴凯庭妹妹吴雪平持有该公司99%的

157南靖一丰包装有限公司

股权

158南靖永源电业有限公司吴凯庭妹妹吴雪平担任董事

159福建科宏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松华哥哥林青担任总经理

160内蒙古科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松华哥哥林青担任该公司经理

161福建科恩特环保有限公司林松华哥哥林青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162福州科宏生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林松华哥哥林青担任该公司经理

林松华弟弟林广担任董事、经理并持

163天亿未来生态城(厦门)有限公司

有该公司75.3846%股权

164厦门精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海荣弟弟胡土养曾担任总经理

165厦门永吉丽厨卫有限公司蔡庆辉姐姐的配偶林金远担任总经理

166厦门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林志扬弟弟林志民担任董事、总经理

吴凯庭配偶王琳艳的姐姐王琳俐在报

167厦门上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告期内曾担任董事厦门天亿竹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68林松华弟弟林广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伙)发行人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169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持有该公司20.1493%的股权

4-1-34序号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70厦门盈冠兴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持有该公司25%的股权

厦门招商盈趣智能物联基金合伙企业

171发行人持有该企业49.95%的财产份额(有限合伙)

发行人持有该公司20%的股权,林松华

172厦门北洋海棠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长厦门火聚盈趣创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173发行人持有该公司45%的股权

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南平盈趣持有该公

174 Inkotek (Malaysia) Sdn. Bhd. 司 70%股权,但根据投资协议南平盈趣

对该公司不构成控制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Sdataway SA 持有

175 Intech Floor SA

该公司27%的股权

Intretech Auto Accessory (HK)Co.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盈趣汽车电子(香

176Limited 港)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40%的股权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盈趣汽电持有该公

177国安达汽车安防(厦门)有限公司

司24%的股权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厦门众智有为健康

178德沛瑞达(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49%的股权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盈趣汽电持有该公

179锦图计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司19.50%的股权其他关联方

180厦门盈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盈趣汽电的员工持股平台

该公司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厦门攸

181 F&P Robotics AG 信测试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 30%股

〔注: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外,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期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

易明细、相关关联交易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不含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关联采购、关联销售、

关联租赁、关联资产转让、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其他关联交易。

4-1-35(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发行人分别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六)同业竞争

发行人主要从事智能控制部件、创新消费电子产品、健康环境类产品、汽车

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吴凯庭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具体如下:

序公司名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类型号

1 Malata Holdings 投资 境外投资或贸易类企业

2 I-China Holdings Limited 投资 境外投资或贸易类企业

3 Sky Smart Holdings Limited 投资 境外投资或贸易类企业

4 Newness International Limited 投资 境外投资或贸易类企业

5 Shui Lun Group Limited 投资 境外投资或贸易类企业

6 Malata Group (HK) Limited 电子产品贸易 境外投资或贸易类企业

Sky Legend International Investme

7投资境外投资或贸易类企业

nt Limited

4-1-36序

公司名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类型号

Hing Lung Technology (HK) Company

8贸易及投资境外投资或贸易类企业

Limited

Keenwi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9投资境外投资或贸易类企业

Limited

10 Yoku Electronics Limited 投资 境外投资或贸易类企业

11 Hui Ji Holdings Limited 投资控股及贸易 境外投资或贸易类企业

12 Sinoright (Hong Kong) Limited 持有物业 境外投资或贸易类企业

13 Zheng Er Ya Cable Limited 投资 境外投资或贸易类企业

14万利达工业投资境内投资或贸易类企业厦门赢得未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5投资境内投资或贸易类企业

合伙)

投资、企业总部管

16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境内投资或贸易类企业

理及贸易厦门惠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7投资境内投资或贸易类企业

伙)厦门惠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18投资境内投资或贸易类企业

伙)厦门万利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9投资境内投资或贸易类企业

伙)厦门万利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20投资境内投资或贸易类企业

伙)广东冠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1投资境内投资或贸易类企业

伙)

22厦门惠及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矿产品贸易矿业相关产业类企业

钼酸铵、钼酸钠的

23吉林市吉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矿业相关产业类企业

销售

钼酸铵、钼酸钠的

24吉林吉清钼业有限公司矿业相关产业类企业

销售

25深圳万利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其他类企业

26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物业租赁业务其他类企业

27漳州万利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物业其他类企业

28漳州正尔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物业租赁业务其他类企业

已停止经营,曾从

29厦门万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事影碟机、音响的其他类企业

贸易

已停止经营,曾从事平板电脑、投影

30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类企业

仪、手机、POS 机等的生产及销售

4-1-37序

公司名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类型号

已停止经营,曾从

31厦门万利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事无绳电话机的其他类企业

生产与销售

已停止经营,曾从洛阳市万利达影音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32 事 DVD 影碟机等 其他类企业

(2007年9月10日被吊销)产品的贸易

已停止经营,曾从福建省南靖万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事有线电视邻频

33其他类企业

(2007年6月1日被吊销)调制器的生产及销售

上述企业主营业务性质为境外投资或贸易类(13家)、境内投资或贸易类

(8家)、矿业相关产业类(3家)、其他类(9家)共四大类,与发行人的业务类型存在显著差异。

根据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未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万利达工业、控股股东的股东 Malata Holdings,以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吴凯庭已于2016年9月19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在承诺人作为盈趣科技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承诺人以及承诺人单独控制的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下列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从事对盈趣科技的生产经

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从事智能控制部件、创新消费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投资、收购、兼并从事智

能控制部件、创新消费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

以托管、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经营从事智能控制部件、创新消费电子产品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在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为盈趣科技的同行业竞争企业提供支持或帮助。

“若盈趣科技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盈趣科技享有优先权,承诺人以及承

4-1-38诺人单独控制的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若承诺人以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出现与盈趣科技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业务情况时,盈趣科技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等方式要求承诺人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盈趣科技进行经营。

“承诺人承诺不以盈趣科技之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盈趣科技及盈趣科技其他股东的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赔偿由此给盈趣科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根据前述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已经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房产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拥有的房产是由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购买或自建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就该等房产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

(二)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通过出让或购买等方式取得,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与第三方不存在关于该等产权的纠纷。

(三)注册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互联网域名等无形资产

1.注册商标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注册商标

354件。上述注册商标是由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依法申请或受让取得,符合中

4-1-39国法律的规定;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已就上述注册商标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

不存在产权纠纷。

2.专利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拥有境内专利1123件。上述专利是由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依法申请取得,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已就上述专利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49件。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由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依法申请或受让取得,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已就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取得完备

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

4.作品著作权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拥有作品著作权90件。上述作品著作权是由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依法申请或受让取得,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已就上述作品著作权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

5.互联网域名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主要境内子公司拥有的已备案域名登记信息如下:

序号 权利人 ICP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域名 域名到期日

1 发行人 闽 ICP 备 11015268 号-11 intretech.com.cn 2027.06.02

2 发行人 闽 ICP 备 11015268 号-1 intretech.com 2027.05.16

3 发行人 闽 ICP 备 11015268 号-1 likego.com 2030.09.25

4 发行人 闽 ICP 备 11015268 号-5 intreplus.com 2029.10.15

5 发行人 闽 ICP 备 11015268 号-3 memobird.cn 2029.06.15

6 发行人 闽 ICP 备 11015268 号-4 u-8d.com 2027.11.19

7 上海亨井 沪 ICP 备 11018685 号-1 hanksh.com.cn 2029.06.17

8 上海亨井 沪 ICP 备 11018685 号-2 hankconnection.com 2032.03.28

9 漳州盈塑 闽 ICP 备 17009363 号-7 insut.com 2028.08.25

10 上海艾铭思 沪 ICP备 2022026397号-2 艾铭思.中国 2032.08.22

11 上海艾铭思 沪 ICP备 2022026397号-1 cn-ims.com 2031.09.02

4-1-4012 漳州众环 闽 ICP 备 09029819 号-9 zhixiaojing.cn 2029.10.21

13 漳州众环 闽 ICP 备 09029819 号-3 ihastek.com 2025.11.30

14 漳州众环 闽 ICP 备 09029819 号-10 ihastek.cn 2025.11.30

15 厦门盈点 闽 ICP 备 18006279 号-3 intrehome.com 2026.10.15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已就上述互联网域名进行了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域名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

(四)不动产租赁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发行人境外主要子公司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主要不动产情况如下:

序租赁面积承租方出租方不动产坐落2用途租赁期限号 (m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学园路2号福州大学办公研2022.01.01-

1发行人福州大学4193.18(旗山校区)科技园发2042.01.18

6#楼

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

办公研2024.07.01-

2发行人万利达工业道9998号万利达科628.00

发2026.06.30

技大厦22层5-6单位苏州盈兰蔻服装(苏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办公、2024.11.01-

38012.00

塑州)有限公司汾湖大道688号生产2026.10.30上海康儒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

上海艾2023.07.15-

4化创意有限东路111号康桥2001.62办公

铭思2029.07.14

公司 E·ONE的 39幢

不定期租赁,匈牙利 Pillantás 208.Harmat utca 仓库、 提前 30 日通

5365.00

盈趣 Kft. Budapest District X 办公 知终止租赁合同

18 2nd floor 46 不定期租赁,

匈牙利 Bartók Béla út 提前 30 日通

6 Wei Zifeng 100.00 办公

盈趣 Budapest District 知终止租赁

XI 合同

(1)Block 8 Pusat

Inkotek

马来盈 Usahawa UTM Jalan 2023.10.11-

7 (Malaysia) 13439.67 工业

趣 Teknologi 4 Taman 2079.11.09

Sdn. Bhd.Teknolongi

4-1-41序租赁面积

承租方出租方不动产坐落2用途租赁期限号 (m )

Johor81400 Senai

Johor;

(2)Block 10 Pusat

Usahawa UTM Jalan

Teknologi 4 Taman

Teknolongi Johor

81400 Senai Johor

香港北角英皇道499

香港盈王氏仁森有2023.03.01-

8号北角工业大厦8楼4500.00工业

趣限公司2026.02.28

A 室

(五)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注塑机、贴片机、贴装机、净化系统喷涂设备、TSH加工设备、测试仪器、

真空镀膜用涂装线、全伺服机械手臂、印刷机、输送流水线体、固定枪一涂一烤、焊接点胶及锁付设备等。该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系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合法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对其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存在限制的情况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发行人境外主要子公司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限制情况如下:

(1)2019年 3月,匈牙利盈趣与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匈牙利外交与贸易部,以下简称匈牙利外贸部)签订了政府补贴协议。根据该份补贴协议,匈牙利外贸部向匈牙利盈趣提供12.68亿福林(约合317.03万欧元)的非偿还性投资补贴,匈牙利盈趣以编号为4372、322的地块及地块上的房产为该项政府补贴提供担保。

(2)匈牙利盈趣编号为4372、4376的土地上设有公共设施地役权,权利人

为 E.ON észak Dunántúli áramhálózati Private Share Company,该公司为匈牙利的电力能源公司,主要从事电力输送以及必要的配电网业务。

4-1-42(3)匈牙利盈趣编号为4368/1土地上设有公共设施地役权,公共设施地役

权权利人为 MATáV RT,该公司为匈牙利电信公司,为匈牙利的电信运营商。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发行人境外主要子公司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除上述权利限制情况外,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对其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担保、抵押、质押或受到权利限制的情况。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

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目前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均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名义签订,上述合同的主体无需变更,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

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截至2025年9月30日,除本法律意见书“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所述的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情况外,发行

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

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按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下同)为6592.71万元,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为17948.45万元。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是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是合法有效的。

4-1-43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合并、分立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置换等情况。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历次增资扩股、回购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等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相关股本变动情况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进行重大

资产置换或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十二、发行人的章程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2年1月至今,发行人章程共进行过八次修改,上述发行人章程的历次修改均由发行人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发行人修改章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章程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5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6号)的条款,发行人现行章程的内容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已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上述规则的内

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4-1-44(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

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任职期限类别姓名职务起始日期终止日期林松华董事长2023年7月12日2026年7月11日吴凯庭董事2023年7月12日2026年7月11日杨明董事2023年7月12日2026年7月11日林先锋董事2023年7月12日2026年7月11日

第五届董胡海荣职工董事2025年8月1日2026年7月11日事会成员吴雪芬董事2023年7月12日2026年7月11日林志扬独立董事2023年7月12日2026年7月11日蔡庆辉独立董事2023年7月12日2026年7月11日高绍福独立董事2024年7月15日2026年7月11日杨明总裁2023年7月12日2026年7月11日高级管理林先锋常务副总裁2023年7月12日2026年7月11日人员

李金苗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2023年7月12日2026年7月11日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通过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

记录查询平台、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网站的公开信息,上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2022年1月以来的变化情况

4-1-451.报告期初,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为林松华、吴凯庭、杨明、林先锋、王战庆、吴雪芬、王宪榕、齐树洁、兰邦胜九人(其中,王宪榕、齐树洁和兰邦胜三人为独立董事);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为吴文江、陈永新、钟扬贵三人;林松

华为公司董事长,杨明为公司轮值总裁、当值总裁、副总裁,林先锋为公司轮值总裁、副总裁,王战庆为公司轮值总裁、副总裁;李金苗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吴文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2.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董事会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战庆先生

的书面辞职报告,王战庆先生因个人发展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以及公司副总裁、轮值总裁职务。

3.因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即将届满,2023年7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监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该次股东大会选举

了林松华、吴凯庭、杨明、林先锋、吴雪芬、胡海荣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王宪榕、林志扬、蔡庆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陈永新、赵超强为

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2023年7月11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钟扬贵为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齐树洁先生、兰邦胜先生在本次换届完成后,不再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及其他职务。第四届监事会主席吴文江先生在本次换届完成后,不再担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及其他职务。

4.2023年7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林松华

为董事长;聘任杨明为公司总裁、林先锋为常务副总裁、胡海荣为副总裁、李金

苗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钟扬贵为监事会主席。

5.因独立董事王宪榕逝世,2024年7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补选了高绍福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2025年8月1日,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行人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监事陈永新、赵超强,职工代表监事钟扬贵不再担任发行人监事。

4-1-467.2025年8月1日,董事胡海荣因公司治理结构优化需要离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同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胡海荣为第五届董事会职工董事。

8.2025年8月15日,为满足公司治理结构调整需要,胡海荣辞去公司副

总裁职务,辞任后胡海荣继续担任发行人职工董事。

综上,发行人股东代表董事和股东代表监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和职工代表监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裁、常务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和聘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目前设独立董事三名,分别为林志扬、蔡庆辉和高绍福,占发

行人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中,一名独立董事高绍福为会计专业人士。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三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职权范围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公司主要的税率和税种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期审计报告》及发行人《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以及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补助如下:

1.公司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具体如下:

序号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1增值税应税收入6%、9%、13%

城市维护建设

2应纳流转税额5%、7%

3教育费附加应纳流转税额3%

4-1-47地方教育费附

4应纳流转税额2%

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20%、25%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

6房产税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1.20%、12.00%

租金收入的12%计缴

7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4-6元/㎡

2.公司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名称税收优惠内容税收优惠依据

持有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于2021发行人年、2024年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21年至2026年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持有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于2020盈趣汽电年、2023年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20年至2025年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持有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于2020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厦门攸信年、2023年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证书》,2020年至2025年按15%税率缴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纳企业所得税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持有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24号),科技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于20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漳州盈塑年、2023年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证书》,2020年至2025年按15%税率缴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纳企业所得税

32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

持有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于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艾铭思2021年、2024年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企业证书》,2021年至2026年按15%号)等文件。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持有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于2021漳州众环年、2024年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21年至2026年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持有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于2023年苏州盈塑

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23年至2025年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

2023年度、2024年度满足小型微利企业

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

厦门盈点的标准,厦门盈点自2023年至2027年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4-1-48发行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漳州盈塑属于先进制造业企业,自2023年1月1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盈趣汽电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年第43号)苏州盈塑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合相关政策条件,可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厦门攸信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税[2011]100号)即征即退

(二)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期审计报告》及发行人《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银行收款回单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协议等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在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合法有效的;公司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所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均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或认可并具有相应的文件依据,是真实有效的。

(三)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各定期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期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境外主要子公司

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在报告期内能够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网站上的公开信息以及发行人境外主要子公司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出具

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4-1-49“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二)/3.环境保护”。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网站上的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以及发行

人境外主要子公司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一)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

1马来西亚智造基地扩建项目37763.3034468.72

2墨西哥智造基地建设项目24462.9923750.48

3健康环境产品扩产项目12445.4412091.51

4研发中心升级项目15305.289689.29

合计89977.0180000.00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4-1-50(二)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

1.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7号)等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2.投资管理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第1项马来西亚智造基地扩建项目由公司一级控股子公

司马来盈趣和二级控股子公司马来盈塑实施,第2项墨西哥智造基地建设项目由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墨西哥盈趣实施,其中由马来盈趣、墨西哥盈趣实施的部分已分别取得厦门市商务局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由马来盈塑实施的部分

已取得福建省商务厅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公司将根据前述项目实施方式和进度依法办理境外投资其他备案手续;第3项健康环境产品扩产项目由公司

一级控股子公司漳州众环和公司一级控股子公司漳州盈塑实施,已分别在漳州市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项目代码分别为:2509-350602-04-02-914667、

2509-350602-04-02-981732);第4项研发中心升级项目由发行人实施,已在厦门市海沧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进行备案登记(项目代码:2509-350205-06-02-988802)。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项目备案手续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1号修订)、《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11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闽政〔2017〕45号)等有关规定。

3.环境保护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第 1项马来西亚智造基地扩建项目,根据 MESSRS MY LIM& JUNAIDAH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马来盈趣实施该项目尚需取得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意见以确认是否需要环境影响评价,马来盈塑已完成相应的环评手续;第 2 项墨西哥智造基地建设项目,根据 LARIOS & ASOCIADOS 律

4-1-51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墨西哥盈趣已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申

请、尚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根据马来西亚及墨西哥前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次募投的第1项、第2项后续完成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环保审批程序不存在法律障碍。第3项健康环境产品扩产项目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手续正在办理中,经公司确认预计不存在办理障碍;第4项研发中心升级项目不涉及环保问题,无需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4.土地管理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第1项马来西亚智造基地扩建项目拟通过马来盈趣、马来盈塑于马来西亚柔佛州租赁的厂房物业实施;第2项墨西哥智造基地建设项目拟于墨西哥盈趣已购置的位于墨西哥新莱昂州蒙特雷市的地块上实施;第3项健康

环境产品扩产项目拟通过漳州众环、漳州盈塑于福建省漳州市租赁的厂房物业实

施;第4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于发行人现有的位于厦门市海沧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实施。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不存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情形,也不存在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用地或者以不正当方式低价取得出让土地等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本次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发行人持

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发行人持股比例

马来盈趣94.38%

1马来西亚智造基地扩建项目

马来盈塑82.00%

2墨西哥智造基地建设项目墨西哥盈趣87.00%

漳州众环70.00%

3健康环境产品扩产项目

漳州盈塑82.00%

4-1-52上述三个募投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公司以股东借款的形式投入,借款利率参

考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LPR)确定,具有公允性。

上述子公司的中小股东不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因此本次借款为公司单方面向该等子公司提供借款,中小股东不会等比例提供借款,中小股东以其所持股权按比例间接承担该笔实施募投项目的借款利息费用。上述安排系基于子公司各股东实际情况作出,具有合理性。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未损害发行人利益。

(四)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为马来西亚智造基地扩建项目、墨西哥智造基地建设项目、健康环境产品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升级项目,不存在将所获募集资金投资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要求。

(五)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六)根据发行人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

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七)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发行人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

4-1-53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

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发行人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或仲裁案件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公开信息,截至2025年

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存在2宗诉讼或仲裁标的金额达到100万元

以上的尚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盈趣汽电与润芯微(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盈趣汽电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沧法院)

起诉润芯微(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芯微),该案件于2024年8月获海沧法院受理,盈趣汽电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润芯微立即向盈趣汽电支付到期未付款项合计3209549.08元;*判令润芯微赔偿盈趣汽电呆滞物料

订单损失1709616.73元;*判令润芯微向盈趣汽电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

息(以3209549.08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按3.65%/年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8月7日为254517.24元);*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由润芯微承担。

2025年7月20日,海沧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24)闽0205民

初4700号〕,判决如下:*润芯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盈趣汽电支付应付款项3209549.08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以3209549.08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65%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润芯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盈趣汽电支付呆滞物料订单损失

1709616.73元;*润芯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盈趣汽电支付保全

费5000.00元。

4-1-54润芯微不服海沧法院一审判决,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

审过程中案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25)闽02民终5867号),润芯微已按照调解结果向盈趣汽电支付相关款项。

(2)发行人与厦门顶尖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行人向海沧法院起诉厦门顶尖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顶尖电子),该案件于2025年1月获海沧法院受理,发行人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顶尖电子向发行人赔偿案涉打印机整机的货值损失人民币币1899015.84元;*判令

顶尖电子向发行人赔偿案涉 AOI 机芯模组的货值损失人民币 219240.00 元;*

判令顶尖电子向发行人赔偿其更换美国当地 AOI 机芯模组的更换费用人民币

294261.51元;*判令顶尖电子向发行人赔偿运费、关税损失人民币157045.54元;* 判令顶尖电子向发行人支付 AOI 机芯模组质量不合格的违约金人民币

635476.75 元;* 判令顶尖电子向发行人支付因未提前六个月通知电子物料 EOL

信息的违约金人民币90000.00元。以上六项诉请金额合计人民币为

3295039.64元;*判令顶尖电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5年9月10日,海沧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25)闽0205民初

414号],判决如下:*顶尖电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盈趣科技赔偿损

失人民币301835.00元;*顶尖电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盈趣科技支

付违约金人民币199681.20元;*顶尖电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盈趣

科技支付鉴定费人民币78000.00元;*驳回盈趣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顶尖电子不服海沧法院一审判决,已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现处于二审中。发行人请求顶尖电子支付的款项合计为329.50万元,占发行人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计算)的比例为0.07%,上述金额及其占发行人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比例较小。

本所律师认为,鉴于上述2宗诉讼案件所涉及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计算)的比例较小,该等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

4-1-552.根据发行人《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

《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总裁、

法务专员的访谈情况,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行政处罚如下:

(1)2025年3月,发行人间接控股子公司东莞盈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盈塑)收到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25]147号)。该项行政处罚系因东莞盈塑委托的第三方环保机构未依约编制合规的验收监测报告导致其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

《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及《东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三、从轻处罚”等规定对

东莞盈塑处以罚款20万元。东莞盈塑已主动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并按照要求缴纳罚款,此外,东莞盈塑已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该第三方环保机构并于2025年9月调解结案,由该第三方环保机构赔偿东莞盈塑20万元。

东莞盈塑成立于2023年11月9日,2023-2024年度及2025年1-9月东莞盈塑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占发行人对应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5%,不属于发行人重要子公司,且上述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相关规定,东莞盈塑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同时,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东莞盈塑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前述处罚金额属于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东莞盈塑具有道歉

承诺从轻处罚情形,因此该项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行为。

(2)根据 TZVETKOV LAW OFFICE 就匈牙利盈趣法律事项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公司提供的处罚决定书等材料,2024年6月,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匈牙利盈趣收到匈牙利国家移民总局西多瑙河地区分局(以下简称匈牙利移民局)

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No.106-7-2024/1727-6)。该项行政处罚系因匈牙利盈趣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移民部门申报外国公民的雇佣情况,违反了《第三国国4-1-56民入境与居留通用规则》(the General Rules for the Entry and Residence ofThird-Country Nationals)第 145 条,匈牙利移民局根据前述违法情形并结合匈牙利盈趣此前均未受到公共秩序处罚的情形予以调减处罚金额,最终对匈牙利盈趣处以罚款850000匈牙利福林(约合2125欧元)。匈牙利盈趣已按照要求缴纳罚款。根据 TZVETKOV LAW OFFICE发表的意见,前述处罚不会对匈牙利盈趣的主营业务及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涉及《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截至2025年9月30日,除上述尚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案件外,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该等人员目前不存在尚未

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也未涉及任何刑事诉讼案件。

(四)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

告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作为一方当事人可能对发行人产生影

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五)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网站上的公开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不存在被中国证监4-1-57会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十九、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关于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于2025年8月20日、2025年9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承诺,具体如下:

1.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内容如下: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1-58“3、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发行人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对其具有约束力,有利于维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关注

4-1-59要点》),本所律师对涉及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的审核关注事项

逐项进行了核查落实,具体意见如下:

1.关注发行对象是否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前确定(《审核关注要点》第2项)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未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前确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

2.关注超过五年的前次募集资金(含 IPO 及以后的历次融资)用途是否存

在变更的情形(《审核关注要点》第4项)经核查,发行人超过五年的前次募集资金为2018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不存在变更该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发行人近五年内不存在融资情形,不涉及变更五年内历次融资用途的情形。

3.关注股东会有效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核关注要点》第6项)经核查,发行人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议案的股东会及其公告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6-10之规定。

4.关注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是否

涉及备案或审批(《审核关注要点》第7项);关注募投项目是否主要投向主业

之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核关注要点》第8项)经核查,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根据《募集说明书》披露的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备案等报批事项及

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5.关注发行人是否尚未取得募投用地(《审核关注要点》第11项)经核查,本次募投项目募投用地实际用途符合土地性质、规划用途,不存在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发行人的情形。

6.关注发行人是否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审核关注要点》第15项)经核查,本次募投项目的马来西亚智造基地扩建项目、墨西哥智造基地建设项目、健康环境产品扩产项目通过已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实施,发行人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1-607.关注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新增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审核关注要点》

第17项)经核查,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8.关注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

金、委托贷款、投资前后持股比例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情形(《审核关注要点》第18项);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类金融业务(《审核关注要点》第19项)经核查,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最近一年及一期,发行人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9.关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审核关注要点》第22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处罚情

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内容。经核查,本所

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以纪律处分的情况。

10.关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大比例质押所持发行人股份

的情形(《审核关注要点》第23项)经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占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的

比例为52.53%,未超过70%,不构成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比例质押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11.关注本次发行方案是否为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审核关注要点》第

25项)

本次发行方案为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不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二十一、结论意见4-1-61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主体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的行为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募集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4-1-62〔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魏吓虹

经办律师:

陈晓华

经办律师:

刘昭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涵年月日

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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