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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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理非诉字[2026]第048号
致: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趣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盈利预测及盈利预测审核、资
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
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24.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25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5年7月15日,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4.2026年3月25日,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事项核查后作出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6年3月25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3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权日、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行权价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权日1.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权日。
2.2026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权日为2026年3月25日。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权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激励计划之后12个月内的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安排。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获授条件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4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且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
1.2026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拟向372名激励对象授予200万份股票期权。经核查,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本次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授予数量范围之内。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3.40元/份,与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5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权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6〔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魏吓虹
经办律师:
刘昭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涵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