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15时00分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公司会
议中心4楼召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并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并于2025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
露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总裁工作报告》《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法律意见书
《<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25年度经营计划》《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对长期挂账应收款进行核销的议案》《关于申请2025年度业务规模的议案》《2024年度合规报告》《2024年反洗钱工作年度报告》《2024年度风险管理报告》《2024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情况报告》《2025年度风险偏好方案》《202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度关联交易专项稽核审计报告》《2025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4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关于2025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关于确认2024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选举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董事履职情况、绩效考核情况及薪酬情况的议案》《关于华西证券总部办公楼B区项目相关资产招租方案的议案》《关于设立综合质控部(暂定名)的议案》等议案。
2.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并于2025年4月25日在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该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度合规报告》《2024年反洗钱工作年度报告》《2024年度风险管理报告》《2024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情况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2024年度监事履职情况、绩效考核情况及薪酬情况的议案》等议案。
3.2025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并于2025年6月10日在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4.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在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3法律意见书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6.公司董事长周毅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1224912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633%。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为截止2025年6月23日15时00分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授权代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8名,代表公司股份18363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96%,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根据《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除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外,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2186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3%;反对9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9%;弃权1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86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669%;反对9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20%;弃权1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2%。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2121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1%;反对9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4%;弃权2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21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175%;反对9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89%;弃权2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36%。
3.《<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法律意见书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2104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7%;反对9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8%;弃权22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04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223%;反对9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05%;弃权22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72%。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2106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9%;反对95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弃权2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06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359%;反对95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0%;弃权2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1%。
5.《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2210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3%;反对95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弃权1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10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6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013%;反对95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0%;弃权1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7%。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2099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反对95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弃权2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00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983%;反对95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0%;弃权2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7%。
7.《关于确认2024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01《与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回避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493408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2%;反对9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4%;弃权1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79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309%;反对9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23%;弃权1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67%。
7.02《与其他关联法人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7法律意见书
回避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766049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9%;反对9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2%;弃权14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78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255%;反对9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5%;弃权14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80%。
7.03《与其他关联自然人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回避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但不存在关联股东,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2144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9%;反对9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7%;弃权19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44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399%;反对9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23%;弃权19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7%。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2205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8%;反对9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8%;弃权1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8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05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13%;反对9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64%;弃权1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22%。
9.《关于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2205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8%;反对90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8%;弃权1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05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08%;反对90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70%;弃权1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22%。
10.《关于2024年度董事履职情况、绩效考核情况及薪酬情况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2129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8%;反对97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8%;弃权16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29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610%;反对97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13%;弃权16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77%。
11.《关于2024年度监事履职情况、绩效考核情况及薪酬情况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9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2130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8%;反对98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8%;弃权1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30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638%;反对98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40%;弃权1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22%。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向朝阳先生、张桥云先生、蔡春先生、钱阔先生、段翰聪先生均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会议记录人签署。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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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偷律 g币 事磅 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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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经办律师:~4褒__樊斌陈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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