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2026年8月目录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
1关于变更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3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1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3.2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3.3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3.4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3.5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非表决事项事项名称
关于2024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绩效考核情况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
1议案一
关于变更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拟选举黄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股东会通过后,杨炯洋先生不再担任董事职务。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附件:黄明先生简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5日
1议案一之附件
黄明先生简历
黄明: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1997年7月至1999年4月,四川省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工作;1999年4月至2003年11月,历任成都市委办公厅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历任成都市政府办
公厅第一秘书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2011年3月至2011年12月,任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2011年12月至2017年1月,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2017年1月至2017年10月,任成都创投世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待入职;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任四川弘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其间: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兼任四川弘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任四川发展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其间: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兼任四川弘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
2任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兼任
四川新筑通工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10月至2020年3月,兼任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3月至2020年3月,兼任中电科航空电子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兼任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4月至2024年1月,任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华西金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任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华西金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2024年3月至2025年5月,任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拟任董事、总经理;2025年5月至2026年7月,任天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2026年7月起,任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3议案二
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了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一、适用对象
公司全体董事,含内部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适用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即适用于董事2026年度计提薪酬。
三、2026年度董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采用津贴制独立董事2026年度津贴标准
为14.4万元(含税)/年。
(二)外部董事采用津贴制外部董事2026年度津贴标准
为6万元整(含税)/年;股东单位推荐委派的董事,如其单位对所外派的董事领取报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三)内部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
4四、发放办法
独立董事薪酬及外部董事薪酬均为按月平均发放;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薪酬按公司薪酬发放制度发放。
五、其他规定
(一)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
(二)董事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
议、股东会以及与履行董事职责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5日
5议案三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近年,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陆续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监管规则。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确保公司制度体系与最新监管规定保持一致,公司对现行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3项制度,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对其进行了实质性修订。
2、《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2项制度,因公司已按《公司法》要求取消设置监事会,本次修订删除了“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并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上述治理制度修订议案需分项表决,请予以审议。
附件:
61、《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修订对照表
2、《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及修订对照表
3、《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修订对照表
4、《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修订对照表
5、《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修订对照表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5日
7议案三之附件1:《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修订对照表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职,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8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9第五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除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董事任职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四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10(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11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
(八)《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独立董事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公司应当及时解聘。
上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九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
12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
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13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第十一条以及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还应当重点
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14(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五条公司最迟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
15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公司披露或公示的所
有与其相关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提供的渠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异议函的内容。
第十九条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其
他情况表示关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关注函的内容。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16明。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
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
17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和公司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
向股东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说明。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导致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60日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18规定的董事任职基本条件或《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
定的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19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21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
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
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22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本制
度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行存
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
不少于15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
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
23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
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股东间或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24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时,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
述职报告并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25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
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督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
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发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保证证券监管机构可随时调阅其工作档案。
第四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工作条件及报酬
第四十一条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
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26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
报公司运营情况,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27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四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8第五十条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议事规则,报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
“不超过”、“以外”、“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29《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6年8月)原条款新条款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为进一步完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为进一步完善华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新增《上市公司独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立董事管理办法》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及《深圳证券交易《公司法》)、《中华人民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第一条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第一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管指引第1号——《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西——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运作》作为制度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据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根据《上市公司独
第二条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第二条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立董事管理办法》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系的董事。第2条修改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职,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根据《上市公司独规、《公司章程》的要求,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要立董事管理办法》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第3条、第8条及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证券基金经营机第三条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第三条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构董事、监事、高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级管理人员及从业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人员监督管理办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法》第9条修改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事的职责。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责。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根据《深圳证券交
第四条第四条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30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
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监管指引第1号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主板上市公司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规范运作》3.5.8修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改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位。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作经验。
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并担任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有一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负责作五年以上。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根据《上市公司独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第六条第六条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职能力。第34条修改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
本条件:
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
事除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第一
律、会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5百一十条规定的董事任职基本条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年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以上;
(一)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第一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10百三十四条所要求的独立性;或者从事证券工作年以上(二)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基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8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人以上职务年以上的人员,根据《上市公司独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
第七条学历要求可放宽至大专;第七条立董事管理办法》法》的相关规定;
(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第7条修改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时间和精力;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证券公司董事的资格;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五)具有监管部门颁布的经济等工作经验;
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规范性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六)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七)符合《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纪
31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
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以及中国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
关规定(如适用);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关联方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主要社会关系人员(直系亲(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其配偶、父母、子女;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姐妹等);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公(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根据《上市公司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公司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5立董事管理办法》前名股东单位、与公司存配偶、父母、子女;
第5条和第6条、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证券基金经营机
第八条构;第八条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构董事、监事、高
(三)直接或控制公司已发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级管理人员及从业
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10人员监督管理办前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法》第9条修改
及其直系亲属;或者控制公(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其直系亲属;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五)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但(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举情形之一;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八)《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担任证
32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券基金经营机构独立董事的人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员;
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其他人员。
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人员;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八)最近12个月内,独立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立性情形的人员;露。
(九)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
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况的,公司应当及时解聘。
员;上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
其他人员;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十一)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
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届满的;
录: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收到中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根据《深圳证券交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机关刑事处罚的;易所上市公司自律论意见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监管指引第1号
第九条第九条(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主板上市公司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规范运作》第3.5.5报批评的;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条修改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收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次以上通报评判的;
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被国家发改委等部位认定限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的;
他情形。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33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1、根据《上市公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管理办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法》第9条修改
第十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第十条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2、公司已取消监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会大会选举决定。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3、“股东大会”调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整为“股东会”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根据《上市公司独
第十一第十一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立董事管理办法》条条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第10条修改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被提名人应当就符合独立性和担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声明。
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根据《上市公司独/新增:第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立董事管理办法》十二条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第11条修改规定公布第十一条以及上述内容。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
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第十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第十四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与承监管指引第1号
条的要求作出声明;独立董事条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主板上市公司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规范运作》第3.5.12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条修改
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与承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诺。
第十四公司最迟在发布召开关于选第十五公司最迟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条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条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1、根据《深圳证券
34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公告时,通过上市公司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交易所上市公司自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律监管指引第1号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主板上市公司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规范运作》第3.5.13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条修改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2、“股东大会”调事履历表》、独立董事资格准确、完整。整为“股东会”证书)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相关公告。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删除: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第十五
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条
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深圳证券
第十七通过本所网站提供的渠道,第十七
交易所网站提供的渠道,就独立-条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条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可能影响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所反馈意见。
见。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
第十八董事会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第十八“股东大会”调整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
条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条为“股东会”事,并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异易所异议函的内容。
议函的内容。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1、根据《深圳证券董事候选人的其他情况表示
候选人的其他情况表示关注的,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关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关注函的内律监管指引第1号关注函的内容。
第十九第十九容。——主板上市公司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条条公司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规范运作》第3.5.15
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条修改候选人的相关情况是否被深
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2、“股东大会”调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及其具体
议的情况进行说明。整为“股东会”情形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根据《深圳证券交
第二十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第二十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易所上市公司自律条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条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监管指引第1号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同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主板上市公司
35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规范运作》第3.5.6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日起36个月内不得提名为公司独条修改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提名立董事候选人。
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公司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法》、《公司章程》等相关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根据《上市公司独
第二十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中规定第二十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有异议的,立董事管理办法》
一条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一条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第14条、第20条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事和公司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分修改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别向股东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说明。
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明。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
第二十第二十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立董事管理办法》二条二条
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第15条修改
最低要求时,或者导致独立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导致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36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60日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职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独立当时补选工作。
独立董事出现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相关业务规
则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符合《公司章程》第情形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一百一十条规定的董事任职基本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条件或《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四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的,应当1、根据《上市公司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独立董事管理办
第二十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第二十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
法》第14条修改
三条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三条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2、“股东大会”调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定解除其职务。
整为“股东会”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的,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分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司应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机构和股东会提交书面说明。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说明。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
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新增:第根据《上市公司独/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二十四立董事管理办法》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
条第17条修改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
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法》、《公司章程》和其他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或者核查;根据《上市公司独
第二十第二十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立董事管理办法》四条五条
以下特别权利:东会;第18条修改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权利;
37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告见;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职权。
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董事过半数同意。
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构和咨询机构;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新增:第根据《上市公司独/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二十六立董事管理办法》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
条第23条修改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
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新增: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根据《上市公司独/二十七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立董事管理办法》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第24条修改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38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删除: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
第二十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五条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删除: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
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上
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
第二十大事项;/-
六条(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的借款或
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
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39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
删除: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
第二十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七条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容: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检查的内容等;
性;(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
第二十第二十
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八条八条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效;(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说明理由。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披露。
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新增:第根据《上市公司独/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二十九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
条第19条修改
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根据《上市公司独/新增:第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立董事管理办法》三十条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第20条修改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新增:第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根据《上市公司独/三十一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立董事管理办法》
条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第21条修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40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相
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行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新增:第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根据《上市公司独/三十二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立董事管理办法》条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第22条修改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
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删除: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
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义务;/-
九条(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除按规定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经营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根据《上市公司独
第三十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第三十员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立董事管理办法》
条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三条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
第30条修改
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
41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
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
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
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新增:第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根据《上市公司独/三十四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立董事管理办法》条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第31条修改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
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年。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了易所上市公司自律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
第三十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第三十监管指引第1号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股东条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五条——主板上市公司间或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规范运作》第3.5.26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条修改
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出机构报告:
告: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根据《深圳证券交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
者论证不充分时,二名及以上独易所上市公司自律分时,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书
第三十第三十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监管指引第1号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二条六条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主板上市公司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规范运作》第3.5.27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条修改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
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有效措施的;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责的其他情形。
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42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
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最迟在公司
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
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内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1、根据《深圳证券(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交易所上市公司自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律监管指引第1号
大会次数;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本制度第二
第三十第三十——主板上市公司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十六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三条七条规范运作》第3.5.27
(三)现场检查情况;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列独立董事条修改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特别职权的情况;2、“股东大会”调
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
整为“股东会”
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和咨询机构等情况;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组织或者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作。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根据《上市公司独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
第三十第四十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
八条二条第31条、第36条、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
或2第37条修改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息。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纳。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时,可联
43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当至少保存5年。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10年。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的津贴。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定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根据《上市公司独
第四十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第四十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立董事管理办法》
一条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五条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
第41条修改
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利益。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
第四十第四十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股东大会”调整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
四条八条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为“股东会”施。
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与
《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
第四十本制度相冲突的,均以法律、第五十“股东大会”调整
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六条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条为“股东会”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执行,并修订本议事规则,报请行,并修订本议事规则,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4议案三之附件2:《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及修订对照表
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关联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的原则。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第二章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五条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45(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6(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交易的,仍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的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八
条第三款第(二)至(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及审议程序,并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
47本制度第三十三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48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公司与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
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
49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关联关系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直接或间接对公司进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上述关联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指出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不应仅局限于法律关系。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十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考下列原则执
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
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50(四)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
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
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采用成本加成定价。
第十三条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关联交易,应当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和公允性。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财务部门、合规部门承担配合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为关联交易事项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另设联系人,负责关联交易事项的报批、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关联人信息库,于每年
年初就关联人信息进行调查,汇总变动信息,公司关联人名单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认后,及时将关联人信息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各单位关联交易联络人和公司合规部门。
因关联人的认定存在困难和不确定性,各单位应积极协
51助补充关联人信息,及时提醒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公司关联人信息数据仅供内部参考使用。如发
生信息外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十八条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关联交易无论金额
大小或有无,均需报董事会办公室,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控股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公司除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一律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一律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如因事先确实无法认定关联人而进行的交易事项,应在发现交易对方为关联人时,争取在第一时间暂停该项交易、立即补报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交易进展过程中,如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交易的对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交易条款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交易可持续进行。相关情况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52如果拟延长该交易或变更交易条款,须按照本制度规定
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
第二十三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分为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和新增关联交易事项两大类,其中:
(一)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对
可能发生的第五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所列的日常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证券资产管理服务,提供证券经纪服务,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提供基金管理服务,提供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服务,由董事会办公室在每年年初收集汇总预计结果,按金额大小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新增关联交易事项审批流程,由涉及单位提交书面报告,按金额大小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每年年初,公司各单位预计本年度内将要进
行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经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确认后,报董事会办公室统计汇总,并交公司合规部门审核,报公司经营管理层预审通过后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53第二十五条对于已经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若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协议期满需要续签,公司应当就新修订或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若日常关联交易在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公司各单位需就超预算金额、原因、重新定价依据等情况进行说明,并根据超出金额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遇新增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各单位需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合规部门审核后向经营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七条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包括如下内容的文件:
(一)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二)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标的的情况、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六)交易标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54(七)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编制关联交易议案,关联交易涉及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材料。
关联交易议案按照本制度规定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当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
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应进行必要的公允性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关联人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等。
第三十条当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对于需要由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顾问发表
意见的关联交易,应由其签字表达对关联交易公允性意见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
应形成决议并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期限和程序发出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55第六章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交易金额大小和性质,分别履行下列审议程序: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或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1.6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三)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订立合同(聘用合同除外)
或进行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56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上述第(一)至第(五)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果董事长应当回避的,该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关联交易时,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在审议时回避。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以下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三十六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已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五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需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若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的标的是公司股权,且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1.3条标准的,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披露对应审计报告,审计截
57止日距审议该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提供对应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七章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58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基于其他原因使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三十八条关联董事的回避情况,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于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时宣布。
第三十九条其他知情董事发现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时,有义务要求其回避。
第四十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59(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
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八)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可以出席股东会,但应主动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并向股东会详细说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或董事会在通
知中未注明的关联交易,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避。
60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相关提案应由出席此次股东会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方能形成决议。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章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规定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关联交
易是指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三)本制度第三十五条所述的担保事项。
第四十三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61(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情况;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
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若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
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
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62(十)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
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对于经年度股东会审议预计金额的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执行中未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与本议事规则相冲突的,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
“不超过”、“不满”、“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63《公司关联交易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6年8月)原条款新条款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
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交易:
司投资等);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保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提供担保;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根据深交所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九)签订许可协议;股票上市规
第五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第五条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则第6.3.2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条修改
(九)签订许可协议;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一)购买商品;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关义务,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以免于按照本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交方式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深圳证券易的,仍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交易议程序:的,仍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根据深交所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股票上市规
第六条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第六条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
则6.3.11条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修改除外;(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三)一方依据另一方的股东会决议领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的股东大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根据深交所
第七条第七条
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及审议程序,股票上市规
64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时,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并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则6.3.10条豁免履行相关义务。制度第三十三条提交股东会审议:修改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
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
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根据深交所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关联自然人:股票上市规第八条......则6.3.3条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修改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员;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与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第
公司与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
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公司已取消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
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监事会及监
第九条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
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事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
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
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理人员的除外。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公司已取
消监事会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监事持股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第十七第十七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2、根据《上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条条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市公司信息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变动情况及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披露管理办时告知公司。
法》第42条修改公司除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除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一律与《公司章
第二十外,一律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控第二十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一律程》保持一
条股子公司除向公司提供担保外,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致也一律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分为日常关联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分为日常关联交易
第二十交易事项和新增关联交易事项两第二十事项和新增关联交易事项两大类,其根据公司实
三条大类,其中:三条中:际情况修改
(一)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一)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实行年
65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对可能发生度预算管理。对可能发生的第五条第
的第五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十一)项至第(十五)项所列的日常
五)项所列的日常关联交易,包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证券资括但不限于:提供证券资产管理产管理服务,提供证券经纪服务,提供服务,提供证券经纪服务,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提供基金管理服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提供与证券务,提供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关的财务顾问服务,由董事会办公室在顾问服务,由董事会办公室在每每年年初收集汇总预计结果,按金额大年年初收集汇总预计结果,按金小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额大小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股东大
第二十第二十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向董事会办易事项,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包括如会”调整为七条七条
公室提供包括如下内容的文件:下内容的文件:“股东会”
当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一)
当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一)项、项、第(二)项所涉及的关联交根据《上市第(二)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时,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公司独立董
第三十第三十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事管理办条条董事做出判断前,可聘请律师、会计师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法》第24
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作为供相关的咨询服务,作为其判断条修改其判断的依据,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的依据,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对于需要由监事会、公司财务顾
对于需要由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顾问监事会职责
第三十问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应由其第三十
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应由其签字表达由审计委员一条签字表达对关联交易公允性意见一条对关联交易公允性意见后方能生效。会承接后方能生效。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董事项,董事会应形成决议并按《公“股东大
第三十第三十事会应形成决议并按《公司法》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期会”调整为二条二条司章程》所规定期限和程序发出召开股
限和程序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股东会”东会的会议通知议通知。
公司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交易金公司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交易金额大
额大小和性质,分别履行下列审小和性质,分别履行下列审议程序:
议程序:(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或公司拟与关
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或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金额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1、根据深交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应由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所股票上市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规则6.3.6、
第三十第三十
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二)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6.3.7条修三条三条
(二)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改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由2、“股东大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会”调整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对值超过5%的交易,由公司董事后方可实施,并参照《股票上市规则》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第6.1.6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告。
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三)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没有具体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没有具金额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66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
体交易金额的交易,应当提交股(四)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订立合同东大会审议。(聘用合同除外)或进行交易,应当提
(四)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交股东会审议。
人员订立合同(聘用合同除外)(五)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
或进行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审议。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规定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
外的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长批报告。
准后方可实施。如果董事长应当上述第(一)至第(五)项规定外的其回避的,该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他关联交易,由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公会议审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施。如果董事长应当回避的,该关联交议关联交易时,存在关联关系的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总经理办公人员应当在审议时回避。会议审议关联交易时,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在审议时回避。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1、与《公司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章程》保持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审
第三十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第三十一致议。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应提
五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五条2、“股东大交股东会审议的,需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的,需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会”调整为通过。
过。“股东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若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的标的是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公司股权,且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6.1.3条标准的,还应当聘请符合《证
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外,若交易标的是股权,还应当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审计并披露对应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根据深交所
第三十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第三十日距审议该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股票上市规
六条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六条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则6.1.6条者评估,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修改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提供对应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议该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
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年。
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1、根据深交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所股票上市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规则6.3.8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条修改
第三十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第三十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2、公司已取七条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七条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公司消监事会及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监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3、“股东大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调整为
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股东会”......(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
67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十一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条第(四)项的规定);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认定的基于其他原因使其独立商业判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十一条
第(四)项的规定);
(六)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基于其他原因使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有效表决总数。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1、根据深交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所股票上市
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规则6.3.9
第四十......第四十(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条修改条条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2、“股东大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会”调整为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股东会”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七)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的股东;
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八)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定倾斜的股东。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但应主动申明此但应主动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并种关联关系,并向股东会详细说明有关向股东大会详细说明有关关联交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对于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
避、或董事会在通知中未注明的关联交
并回避、或董事会在通知中未注易,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明的关联交易,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避。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股东大
第四十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第四十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会”调整为一条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项,在关联股东不参与股票表决股东行使表决权。相关提案应由出席时,应由出席此次股东会的非关此次股东会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能过,方能形成决议。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形成决议。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通过。
之二以上通过。
68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或监事对
第四十有关关联交易发表公允性意见删除二条的,股东大会应公示其意见。
本制度规定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关联交易是指达到下列标准的
关联交易:本制度规定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关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的交易联交易是指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
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超司提供担保除外)。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第四十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超过/三条
额超过300二条万元,且占公司最近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三)本制度第三十五条所述的担保事除外)。项。
(三)本制度第三十五条所述的担保事项。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时应当包括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时应当包括以下
以下内容:
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
第四十第四十(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
本情况;/四条三条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情况;
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对于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金对于经年度股东会审议预计金额的关额的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执行中“股东大
第四十第四十联交易,公司实际执行中未超出预计总未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会”调整为五条四条金额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股东会”类汇总披露。
露。
“股东大
第四十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第四十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批会”调整为
六条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五条准后生效、实施。
“股东会”
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与本议事规则相冲“股东大
第四十第四十与本议事规则相冲突的,均以法律、行突的,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会”调整为八条七条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请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9议案三之附件3:《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修订对照表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规定。
70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
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并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
71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
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七条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72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
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
73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74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
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7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
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
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提出的鉴证结论为
“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
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76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
尽快、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77(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78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九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
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79(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
80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六章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
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
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募集资金用途
81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
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
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
82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
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审慎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
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
83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募集资
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
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
集资金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
84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证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的,并提出明
85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办法,报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86《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2026年8月)原条款新条款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为了规范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为了规范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益,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益,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更新法规名
第一条要求(2022第一条年修订)》、《深圳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称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范运作》、《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上市公司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管规则》第2
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第二条第二条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条以及《主板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定用途的资金。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6.3.1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
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根据《上市公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司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年监管规则》第第三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第三条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2条及《主板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上市公司规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行鉴证。范运作》第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6.3.2条修改证。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
87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
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1、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则》第6条以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及《主板上市金,确保并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
第四条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第四条公司规范运安全,不得操控、参与、协助或纵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作》第6.3.4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条修改途。
2、公司已取
消监事会及监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根据《上市公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司募集资金
第五条第五条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监管规则》第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5条修改不正当利益。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公司已取消
第六条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职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加监事会及监责,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督,保证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督,保证信息披事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露的真实性。
根据《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本制度全文统一将“保荐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机构”调整为
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保荐人”。
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后续条款如第七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第七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仅涉及将“保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荐机构”调整保荐业务》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业务》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
为“保荐人”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的情形,在本制度正文及修订对照表中不再一一列明。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根据《主板上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市公司规范
第八条第八条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运作》第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6.3.6条修改......其他用途。
88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
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根据《主板上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市公司规范
第九条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第九条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运作》第6.3.7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
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条修改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
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为共同一方。
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并及时公告。
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1、根据《上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市公司募集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资金监管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则》第8条修
第十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第十条
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改时公告。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当及时公告。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2、“股东大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会”调整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会”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
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
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根据《主板上正当利益。
第十二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第十二市公司规范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条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条运作》第6.3.8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条修改
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利益。
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
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根据《主板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第十三第十三市公司规范
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条条运作》第
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6.3.26条修改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89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办法及相关监
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管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化的原因等。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
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
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
提出的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
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超过一年的;根据《主板上
第十四第十四(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市公司规范条条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运作》第6.3.9
相关计划金额50%的;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条修改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如有)。
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
90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
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根据《主板上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十五第十五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市公司规范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条条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运作》第资项目。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6.3.19条修改使用效益。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主板上新增:(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市公司规范
/第十六地点;
运作》第
条(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6.3.11条修改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
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根据《主板上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第十七市公司规范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条露义务后方可实施。条运作》第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6.3.13条修改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
91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超过十二个月;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根据《主板上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第十七第十八进行;市公司规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
条条(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运作》第
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
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6.3.16条修改提供财务资助。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
前款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从事
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等高风险投资。
证券投资产品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根据《主板上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第十八......第十九市公司规范具的意见;
条(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条......运作》第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6.3.17条修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日内公告。
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
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
92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
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1、根据《主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板上市公司的使用超募资金:
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规范运作》第
第十九(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第二十
使用超募资金:6.3.25条修改
条(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条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2、“股东大
(三)归还银行贷款;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会”调整为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股东会”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公司将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的进度情况使用,充分披露相关项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关规定处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根据《主板上
第二十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第二十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市公司规范条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一条新项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运作》第问、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6.3.24条修改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规定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资等的,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第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六章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义务。
新项目,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删除: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
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十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一条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
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
金总额的30%。
第二十删除: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93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
二条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
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规定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
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
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根据《主板上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第二十第二十市公司规范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进行的措施;
三条二条运作》第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6.3.15条修改
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制措施等;(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具的意见。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及时对外披露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为确保资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披露金安全已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94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删除: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
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第二十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
/
四条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删除: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
第二十
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五条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流动资金;
金用途变更:......根据《主板上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
第二十第二十市公司规范新项目;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六条三条运作》第......形。6.3.18条修改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股东大会”
第二十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第二十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调整为“股东七条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四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会”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根据《主板上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
第二十第二十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市公司规范
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八条五条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运作》第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用效益。6.3.19条修改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公告下列内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新
第二十第二十根据公司实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九条六条际情况修改
体原因;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规定进行披露。
分析和风险提示;
95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
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根据《主板上
第三十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第二十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市公司规范二条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九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运作》第
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6.3.22条修改意见。的意见。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根据《主板上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第二十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市公司规范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三条九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运作》第
于募集资金净额10%,应当经董事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6.3.22条修改
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
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募集资
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应当符合下的,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应当按根据《主板上
第三十列条件:第三十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履行相应市公司规范
三条(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条程序。运作》第
(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6.3.12条修改
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到或者超过该募集资金净额10%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东会审议通过。
96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
于募集资金净额10%,应当经董事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项目募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告中披露。
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募集资
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根据《主板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
第三十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第三十市公司规范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五条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二条运作》第6.3.5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报告检查结果。条修改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删除: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
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
第三十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与前文重复六条期限等情况。删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
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
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
97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
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查,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保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根据《主板上
第三十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第三十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市公司规范七条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三条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运作》第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6.3.27条修改告并披露。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删除: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
第三十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八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
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
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股东大会”
第四十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第三十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调整为“股东条审议批准后实施。五条议批准后实施。
会”
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均以司章程》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均以“股东大会”
第四十第三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调整为“股东二条七条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会”修订本办法,报请股东大会审议通修订本办法,报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过。
“股东大会”
第四十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第四十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调整为“股东四条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八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会”
第四十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第五十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股东大会”
98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六条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条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调整为“股东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均以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均以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议事规则,报请股东大会审修订本议事规则,报请股东会审议议通过。通过。
99议案三之附件4:《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修订
对照表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100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公司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
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出现股东会延期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的具体原因及延期后的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
101第八条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增加的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连续编号。
第九条出现股东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为“提案取消”。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
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十一条如发生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采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102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三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四章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四条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五条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
的相关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六条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十七条若存在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03(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2)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3)持有转融通担保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4)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5)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6)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汇
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八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
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投票;B 股股东应当通过 B 股
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
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和。
104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
可以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
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九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
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
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
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
105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二十条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对于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二十一条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
106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二条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
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
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
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
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07第二十四条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五条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
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
108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
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与本议事规则相冲突
109的,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除另有注明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110《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2026年8月)原条款新条款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为规范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为规范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大会表决机制,保护投资(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表根据《公司法》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决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定,本制度全文统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将“股东大会”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调整为“股东会”。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后续条款如仅涉及
第一条第一条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将“股东大会”调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整为“股东会”的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律法规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情形,在本制度正《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文及修订对照表中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不再一一列明。
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根据《深交所上市”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第二条第二条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票实施细则》第3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条修改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
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
议案、投票议案类型等有关
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事项做出明确说明。公司应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公司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根据《深交所上市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第六条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第六条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票实施细则》第7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条修改
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
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
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如发生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如发生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十一集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第十一集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公司已取消监事会
条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大会条合的情形,股东会召集人可比照及监事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
111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关事宜。
若存在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若存在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
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根据《深交所上市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
第十七第十七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条条过交易系统投票:票实施细则》第15
易系统投票:
............条修改
2(2)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交易担保的证券账户公司;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络投票,A 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股东账户投票;B股股东应当通过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 根据《深交所上市B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
第十八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第十八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
条和。条票实施细则》第16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条修改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
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
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根据《深交所上市交易专用证券账户、香港结
第十九第十九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条条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票实施细则》第17
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条修改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
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总数。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
第二十第二十公司已取消监事会
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一条一条及监事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112原条款新条款
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当单独统计并披露。中小投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
第二十第二十公司已取消监事会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六条六条及监事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以外的其他股东。
东。
113议案三之附件5:《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修订对照表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债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分为购建物业投资、股权投资及其他长期投资。
其中:购建物业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建设(含委托建设、联合建设)物业及配套设施投资。
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单独或联合出资设立经营实体,以受让、收购或合并、分立等方式取得经营实体的股权或出资额。
114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所进行的证券自营买
卖、证券承销包销取得股份、证券资产管理、直接投资、金融产品及衍生品投资。
第四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实施权限:
(一)股东会:公司在1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对外
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需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董事会:在1个会计年度内,公司单笔对外投资
额1000万元以上或同类对外投资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
115需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总经理: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其他对外投资。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除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循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
的决策机构或主体,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条对外投资项目发起部门或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
为联合承办单位,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及项目推进等具体工作。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购建物业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为股权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公司计划财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配合相关方
面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负责指导子
公司会计核算、实施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定期或专项审计。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等的法律审核。
116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合作意向文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三条评审通过后,在总经理权限内的,由总经理直接审批。超出总经理权限的,由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
第十四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公司指定承办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实施部门至少应按季度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项目存在问题和建议。
第十五条对外投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
调整投资预算时,应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117第五章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转让与收回
第十六条购建物业投资完成后,由物业使用单位负责
日常管理;股权投资完成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子公司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根据
合同约定和项目实际情况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致亏损严重或依法实
施破产;
2、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且无意延长经营期;
3、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4、投资项目(企业)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或无法达
到预定投资目的;
5、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或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转让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118第六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条股权投资完成后,公司按子公司管理有关规定,向所投资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和影响其决策和运营。
第二十一条公司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所投资
公司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作为股东的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公司派出人员每年接受有关部门的考核。
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有权通过法定程序更换。
第七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及内部相关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需根据子公司管理有关规定,建立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重要文件报备制度,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人,安排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119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应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修订完善投资决策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除另有注明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不足”、“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20《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6年8月)原条款新条款变更原因序号条款内容序号条款内容
根据《公司法》规定,本制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度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调整为“股东会”。后续条《公司章程》、《股东会议第六条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第六条款如仅涉及将“股东大会”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调整为“股东会”的情形,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在本制度正文及修订对照程序。
表中不再一一列明。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股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第二十亦同。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实第二十时亦同。本制度自生效之日更新表述九条施,但涉及上市公司特有规定九条起实施。本制度由董事会负的,于公司上市后实施。本制责解释。
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21非表决事项一
关于2024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绩效考核情况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和薪酬情况报告如
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围绕公司全年目标任务,面对行业并购风潮再起、压降中介费率空间、A股市场两次深度探底、投行业务影响等挑战和压力,认真贯彻落实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精神,认真履职,勤勉尽责,抓住“9·24”行情,扭转了公司发展态势。
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情况
按照公司《管理层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管理层人员薪酬分配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考核情况如下:
122(一)市管管理层人员绩效考核得分根据公司整体经营
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分管业务或职能目标完成情况、合规经
营情况、民主评议情况等评定,公司整体经营目标完成情况采用公司经营业绩目标考核得分。
(二)非市管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签署的聘任合同中明确
的年度考核目标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包括公司经营指标、分管业务经营指标、综合评议指标(含内部合规考核)、合规
风控指标(外部合规风控处罚)等。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2024年度管理层人员薪酬按照公司《管理层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及工资总额管理相关要求初步测算,结合国有企业薪酬政策规定及上级要求进行调整测算,执行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的薪酬结构。基本年薪按月发放,部分可挂钩日常考核浮动发放;绩效年薪按年发放,与管理层人员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其中60%当期发放,40%递延3年等分发放;任期激励收入不高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
薪总额的30%,任期结束后考核发放;福利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文件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说明。
12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5日
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