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25层-26层邮编: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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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15时00分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公司会议中
心4楼召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材料,并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并于2026年4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
露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总裁工作报告》《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法律意见书
《<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2026年度经营计划》《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授权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对外捐赠预算的议案》《关于申请2026年度业务规模的议案》《关于审议<2025年度合规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反洗钱2025年度工作报告>及<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的议案》
《2025年度风险管理报告》《2025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情况报告》《2026年度风险偏好方案》《关于审议<并表管理制度(试行)>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五年风险管理战略规划(2026-2030)>的议案》《2025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度关联交易专项稽核审计报告》《2026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5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关于确认2025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撤销军工涉密业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下设保密办公室(评委工作小组)的议案》《关于设立华西证券金融科技中心、推进科技组织集约化治理的议案》
《关于提名王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董事履职情况、绩效考核情况及薪酬情况的议案》《关于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等议案。
2.2026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该次董事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3.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在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公司董事长周毅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3法律意见书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1212537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919%。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为截止2026年6月22日15时00分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授权代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95名,代表公司股份27291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7%,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根据《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除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外,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4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4834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1%;反对4789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3%;弃权20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059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955%;反对4789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730%;弃权20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14%。
2.《<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4831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69%;反对4760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40%;弃权2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056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863%;反对4760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04%;弃权2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34%。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授权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6075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2%;反对3688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5%;弃权6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300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187%;反对3688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5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13.1464%;弃权6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9%。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5557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55%;反对4063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7%;弃权20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82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748%;反对4063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831%;弃权20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1%。
5.《关于确认2025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进行分项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本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5.01《与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回避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485916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31%;反对4987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8%;
弃权15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913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747%;反对4987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795%;弃权15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7%。
6法律意见书
5.02《与其他关联法人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回避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771706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10%;反对5006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5%;
弃权1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934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521%;反对5006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455%;弃权1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4%。
5.03《与关联自然人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回避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但无关联股东参会,因此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4728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6%;反对4968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7%;弃权1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953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195%;反对4968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104%;弃权1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2%。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936945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705%;反对4958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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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2979248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2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969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751%;反对4958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762%;弃权12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8%。
7.《关于选举王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3914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30%;反对5730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22%;弃权18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139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180%;反对5730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258%;弃权18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2%。
8.《关于2025年度董事履职情况、绩效考核情况及薪酬情况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4606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7%;反对5101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15%;弃权1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831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832%;反对5101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841%;弃权1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7%。
8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议记录人签署。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樊斌孟柔蕾
经办律师:
莫彬炜年月日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