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而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经济金融专家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战略发展委员会3名及以上的委员选举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
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依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规定补选新的委员。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推动 ESG 体系建设;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发展委员会意见,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备案参考,同时将意见转交公司经营班子。第四章工作细则
第十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
年召开一次,在年度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召开;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持。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因故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委托其他委员表决,视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策,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以现场出席、视频、电话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战略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下设工作机
构成员列席委员会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定期提交工作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