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五)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
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且不涉及商业机密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三)各类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
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条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
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等快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具体事务执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的各项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职
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
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二)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负责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负责起草临时报告和各种公告;
(五)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参观、来访等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回答投资者咨询;
(六)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在公司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披露公司
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八)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
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财经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十)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投资
者沟通的各类活动,接受媒体采访等;
(十一)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十二)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十三)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
(十四)调查、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定期或不
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的研究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十五)跟踪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及交易所规则,拟定、修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批准实施;
(十六)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投资者说明会、分析
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
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水名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按照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八条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情形。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
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
3年。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
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七条如果公司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二十八条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
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
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
别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
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展开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办专门的培训。第三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与本议事规则相冲突的,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请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除另有注明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