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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永长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01 查看全文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起草公司董事

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广泛搜寻候选人,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第一届委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召开会议选举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

1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通知与召开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3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10年。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2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

3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数、未参加表决的原因等情况。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董事、总经理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经理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

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未征求或征求未获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总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侯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六章工作评估

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三十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

4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三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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