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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永长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01 查看全文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1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10年。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准

备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重大工

程项目、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与投资工作组进行初审,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事项的洽谈研究,并上报战略与投资工作组;

(四)由战略与投资工作组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2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直接相关人员可列席。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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