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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永长征: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27证券简称:泰永长征公告编号:2026-026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

号科兴科学园 A1栋 16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正乾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0人,代表股份

1144906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9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4人,代表股份112884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7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6人,代表股份1605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9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8人,代表

股份1608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6人,代表股份1605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5%。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

所罗晓丹律师、童匆聪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4460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0%;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8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70%;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2%;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8%。

2.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4460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2权股份总数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8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21%;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2%;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6%。

3.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4459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0%;反对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7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86%;反对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87%;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6%。

4.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4460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4%;反对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7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35%;反对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87%;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8%。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00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4459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0%;反对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3权股份总数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7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86%;反对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87%;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6%。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00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4460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0%;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8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70%;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2%;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8%。

7.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4460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8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21%;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2%;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6%。

8.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78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21%;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2%;

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4权股份总数的0.7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8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21%;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2%;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6%。

9.0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4459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0%;反对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7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86%;反对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87%;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6%。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罗晓丹律师、童匆聪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

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5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1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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