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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048号
致: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
效的《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罗晓丹律师、陈玉
1洁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2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
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3月13日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
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A1栋16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正乾先生线上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2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6年3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登记凭证、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
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远程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3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
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00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449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4%;反对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3%;
弃权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66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854%;反对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5%;弃权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421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2%;反对6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0%;
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4权股份总数的0.074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9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063%;反对6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46%;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99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5(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李忠罗晓丹
_____________陈玉洁
2026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