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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永长征: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27证券简称:泰永长征公告编号:2025-031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长园新材料港 F 栋 4 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正乾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1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0人,代表股份

130855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2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115882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2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16人,代表股份1497334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8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15人,代表股份4292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5人,代表股份4292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宋幸幸律师、罗晓丹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7889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8%;反对5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22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903%;反对5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498%;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99%。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7889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9488%;反对5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22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903%;反对5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498%;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99%。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7886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6%;反对5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

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19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204%;反对5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97%;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99%。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7891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0%;反对5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24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369%;反对5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663%;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68%。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7836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7%;反对6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0%;

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3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69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555%;反对6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312%;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33%。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7878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9%;反对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弃权10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11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317%;反对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964%;弃权10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19%。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7763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2%;反对6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弃权17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96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524%;反对6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982%;弃权17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4%。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7690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9336%;反对5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

弃权27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23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517%;反对5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22%;弃权27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61%。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7671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1%;反对6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0%;

弃权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04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114%;反对6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312%;弃权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75%。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宋幸幸律师、罗晓丹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

5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1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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