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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航空: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28证券简称:华夏航空公告编号:2026-034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5月18日(星期一)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5月18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6年05月18日09:15~09:25,

09:30~11:30,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6年05月18日0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航安路30号华夏航空新办公楼524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晓军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1人,代表股份73552509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8.34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76193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0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7人,代表股份159331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91%。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278241550股,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股份为2300199股。根据《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中“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表决权”的相关约定,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公司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此外,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5312062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综上,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60629289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6人,代表股份159323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6人,代表股份159323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84%。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宣读了2025年度述职报告。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4833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0%;

反对661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9%;弃权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31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58%;反对661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51%;弃权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4833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9%;

反对661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9%;弃权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31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58%;反对661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52%;弃权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4836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

反对654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弃权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34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78%;反对654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7%;弃权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4、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34823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6%;

反对667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7%;弃权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22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98%;反对667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7%;弃权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9619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71%;

反对5869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80%;弃权

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417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933%;反对5869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6841%;弃权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6、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4765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7%;

反对724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弃权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563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29%;反对724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5%;弃权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4808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5%;

反对681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7%;弃权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06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00%;反对681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0%;弃权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8、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29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90%;

反对663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4%;弃权3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20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90%;反对663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64%;弃权3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夏航空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融达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瑞成环境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华夏通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姓名:范启辉、陈安琪

2、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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