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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航空: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5-13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28证券简称:华夏航空公告编号:2025-026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额度审批情况概述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04月22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05月14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或

等值外币提供担保,主要用于子公司引进飞机、飞机预付款、项目建设、购买航材、设备采购、日常运营等事项;其中,对全资子公司华夏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维修”)担保额度为4亿元。上述担保额度不含此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此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继续有效),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该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04月2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二、担保进展情况近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贵州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257021107658C1B1”的《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交通银行贵州分行与华夏维修在2025年04月22日至2026年04月22日期间签订

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10000.00万元(人民币壹亿元整)。此次《保证合同》签署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华夏维修的担保余额为16008.08万元(其中,9715.45万元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华夏维修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26008.08万元(含本次担保10000.00万元),尚余可提供担保额度为23707.37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范围内,担保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较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

三、公司与交通银行贵州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3、债务人:华夏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10000.00万元

5、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

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

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

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6、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7、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8、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本合同项下争议向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本合同“其他约定事项”条款另有约定除外。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9、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签名;(2)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4255.96万元(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的担保余额为7110.85万元,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67145.1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4年12月31日)的比例

为22.11%。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交通银行贵州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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