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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航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28证券简称:华夏航空公告编号:2026-005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1月15日(星期四)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1月15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6年01月15日09:15~09:25,

09:30~11:30,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6年01月15日0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国际机场航安路30号华夏航空新办公楼524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晓军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0人,代表股份77325154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1.23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76194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3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5人,代表股份197057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056%。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278241550股,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股份为2300199股。根据《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中“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表决权”的相关约定,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公司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此外,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320345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综上,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62737901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6人,代表股份197058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0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5人,代表股份197057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056%。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签订〈A320 系列飞机采购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129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

反对116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936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2%;反对116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9%;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067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1%;

反对123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弃权6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873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4%;反对123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7%;弃权6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姓名:陈安琪、吕佳苓

2、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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