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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航空: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9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28证券简称:华夏航空公告编号:2025-078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额度审批情况概述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04月24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05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或

等值外币提供担保,主要用于子公司引进飞机、飞机预付款、项目建设、购买航材、设备采购、日常运营等事项;其中,对全资子公司华夏云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云飞”)及其全资子公司云飞飞机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飞租赁”)担保额度合计为10亿元。上述担保额度不含此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此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继续有效),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期间该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04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的议案》,同意在担保总额度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对华夏云飞及其全资子公司云飞租赁的担保额度由10亿元调增为11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12 月 1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7)。二、担保进展情况近日,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农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0004254073783的《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上海农商行与云飞租赁订立的编号为00004254573781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4660.00万元(人民币壹亿肆仟陆佰陆拾万元整)。

同日,公司与上海农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0004254073786的《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上海农商行与云飞租赁订立的编号为00004254573782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4570.00万元(人民币壹亿肆仟伍佰柒拾万元整)。

前述《保证合同》签署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云飞租赁的担保余额为56752.32万元(其中,36971.32万元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云飞租赁的实际担保余额为85982.32万元(含本次两笔担保共计29230.00万元),公司对华夏云飞和云飞租赁尚余可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为

60989.00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范围内,担保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较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

三、公司与上海农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上海农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004254073783的《保证合同》

1、保证人: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云飞飞机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币种和金额:人民币14660.00万元

5、保证范围(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

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中:

*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之日起三年;

*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本合同所述的“届满”或“到期”,包括被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8、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和效力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法解决,应提交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若本合同已经强制执行公证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

前到期或提前收回而债务人或保证人不履行偿债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偿债义务的,债权人可依法直接申请对保证人强制执行,保证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4)如主合同中约定可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及/或在线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该等争议解决方式同时适用于本合同。

9、合同生效与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如本合同所保证的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关法律、法规确认

为无效的,本合同仍然继续有效。

(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二)公司与上海农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004254073786的《保证合同》

1、保证人: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云飞飞机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币种和金额:人民币14570.00万元

5、保证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

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中:

*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之日起三年;

*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本合同所述的“届满”或“到期”,包括被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8、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和效力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法解决,应提交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若本合同已经强制执行公证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

前到期或提前收回而债务人或保证人不履行偿债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偿债义务的,债权人可依法直接申请对保证人强制执行,保证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4)如主合同中约定可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及/或在线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该等争议解决方式同时适用于本合同。

9、合同生效与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如本合同所保证的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关法律、法规确认为无效的,本合同仍然继续有效。

(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3486.20万元(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的担保余额为5588.15万元,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17898.0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4年12月31日)的比

例为36.77%。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上海农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004254073783的《保证合同》;

2、公司与上海农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004254073786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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