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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航空: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28 证券简称:华夏航空 公告编号:2026-049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额度审批情况概述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04 月 23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6 年 05 月 18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不超过人民币 26 亿元或等值外币提供担保,主要用于子公司引进飞机、飞机预付款、项目建设、购买航材、设备采购、日常运营等事项;

其中,对全资子公司华夏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维修”)担保额度为 6亿元。上述担保额度不含此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此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继续有效),自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期间该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04 月 2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

26-022)。

二、担保进展情况近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26)渝银综授额字第 000050 号-担保 01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广发银行重庆分行与华夏维修签订的编号为(2026)渝银综授额字第 000050 号的《授信额度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该合同中“授信额度续做”条款中的原授信合同。如果该合同项下签有单笔协议,单笔协议也属于主合同范围,以下统称为“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5000.00 万元。

前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签署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华夏维修的担保余额为46286.78 万元(其中,27416.78 万元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华夏维修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51286.78 万元(含本次担保 5

000.00 万元),公司对华夏维修尚余可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为 23000.00 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范围内,担保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较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

三、公司与广发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乙方):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3、被担保的债务人:华夏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币种和余额:人民币 5000.00 万元

5、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

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自各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

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2)本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如本合同需要提前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在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9、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合同目的,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69034.35 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比例为 43.72%。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广发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0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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